中国典当第一案:高利贷与高利转贷两重天
备受国内典当行业关注的"中国典当第一案",近日在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联谊公司及被告人高宏震等8人向不特定对象高利放贷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该项罪名不能成立。
但是被告单位联谊公司及被告人高宏震、涂翔、陈小兰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共计利用信贷资金5482.9万元用于发放贷款,违法放贷利息收入131.8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判处罚金300万元,高宏震被判处3年缓刑3年,涂翔、陈小兰分别被判处2年,缓刑2年。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2013-2017年中国典当行业深度调研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3年1-7月全国典当行业累计发放当金1890.7亿元,同比增长26.7%。业务结构保持稳定,房地产典当占所有业务的53.2%,动产典当占28.3%,财产权利典当占18.5%。7月末,全国典当余额681.1亿元,同比增长30.8%,环比增长10.7%,8月当月发放当金273.6亿元。
典当业发展整体虽保持了较好态势,但其中游走于灰色地带的"典当业务"立功不小。
典当行主要是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而银行则主要是以储蓄资金发放贷款。典当行只能以不超出其注册资本为限向商业银行融资,且多数典当行难以从商业银行取得支持,可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规模比较小。典当行日常业务大多是一些几千元的小额贷款,仅靠收取与商业银行相同的利息是无法生存的。因此"两头受制"的典当企业铤而走险,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做起了倒卖生意。
然而,高利贷与高利转贷的法律后果却完全不一样:
一般而言,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目前,法学界对于高利贷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如目前的规定是民间借贷利息不准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第二种,认为高利贷法定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仍然是超过部分无效。第三种观点认为高利贷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超过多少高利贷,因无法律,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综合以上三种观点来看,都不会涉嫌犯罪问题,而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高利转贷罪由于未将银行借款用于指定用途,而把闲置资金转借他人或者企业,获取高额利息,侵犯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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