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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提风潮下武汉拟用住房公积金拟建公租房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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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10-14 18:45:22  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E1293G0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产权属性不明确由来已久

关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产权属性,往往纠结于到底公积金“姓公”还是“姓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中也未有过全面完整的法律解释,从目前的权属趋向看,增值收益用作风险备付部分可以认为是归属于基金整体,用作管理费用可以认为是归属于管理机构所有,而用作廉租房与公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则其权属已脱离缴存人范围,归属于政府,成为公共财政资金的来源。

一种观点认为,增值收益归根到底是全体缴存人所创造出来,理应归全体缴存人所有,缴存人对增值收益拥有真正的物权,增值收益从法律属性上应归属于缴存人所有。就公积金储蓄关系而言,货币存入公积金中心指定的账户,职工获得了一项提取公积金的债权,并可获得利息。而货币的所有权归属于公积金中心之后,公积金中心运用大笔归集的货币资金进行公积金保值增值的经营事业。增值收益主要是公积金中心的业务经营所得,并非孳息,这正如通常储户和银行的关系,储户将货币存入银行获得了利息,银行吸储之后获得了大笔资金进行各种经营活动,获得了更多的收益。不能因为银行的部分资金来自储户就认为银行经营资金的收益应全部归属于储户。如果将住房公积金完全界定为职工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的话,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无权管理和运营这些财产,则增值收益也无从谈起。

也有另外一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认为,在公积金制度安排中已经向缴存人的公积金存款支付了法定存款利息,且缴存人不承担因资金运作而可能产生的风险,因此机构有权对公积金资金运作以后所产生的增值收益进行分配。国家政策明确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与公租房建设。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产权属性不明确的争议一直存在,那么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公租房的争议存在也就显得那么“理所当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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