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 唯一该反的是行政垄断
保护产权也不应该反垄断
很多垄断,恰恰是产权的题中之意;保护产权,与保护这些垄断具有一致性。
我们可以说垄断就是市场上只有唯一的卖者和买者,但我们也一定要明白,单是排他性权利就足可以导致垄断。产权的核心是专有使用权、专有收益权和自由转让权;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依法保护产权是政府重要的经济职能。保护产权,就必然要派生出一些垄断。
产权保护的当然是产权主体对于其拥有资源的排他性权利,但这种保护要以该排他性权利的行使不妨碍他人行使产权为条件。在市场上,因为有众多的卖家,也有众多的买家,各有各的产权,行使起来不免互相影响。甲、乙都要卖货,竞争导致价格下降。在这个意义上说,甲乙双方都受到对方的“损害”。能不能为了保护甲的权利,就可以将乙逐出市场?不能。因为那样就侵犯了乙的产权。能不能为了同时保护甲乙双方,就下令提高市价?也不能。因为那样就侵犯了买方的产权。能不能为了保护消费者,就下令降低市价,也就是反垄断?同样不能,因为那样就侵犯了生产者的产权。所以,在市场上,政府只能遵循产权普遍保护的原则。普遍保护产权,政府就不能轻易干预市场,也不能轻言反对垄断。
因为特有某种要素投入,因为发明专利、版权或者商业秘密,甚至因为大规模固定投入导致的成本递减和规模经济,因为所有这些原因所导致的垄断都是不可以反对的。反对因这些原因而导致的垄断,必然导致对于产权的破坏。当然,行政垄断就不一样了。所有行政垄断都是运用非经济力量形成的。行政垄断保护某一方产权的同时,限制甚至禁止了其他方的产权。行政垄断不是普遍保护产权的结果,而是侵犯一部分人产权的结果。
保护产权,我们应该反对政府的行政垄断,但是不应该反对一切形式的非法定垄断。
“勾结定价”非垄断
市场上每一种商品和服务的最佳定价只有一种,高或低都会降低总收益。或高或低,那本来就是人家应该得到的报酬。如果说高了,我们就要反垄断把它拉下来,那么对于那些亏损的企业,要不要对其给予补贴?几个零部件厂商要能实现“勾结定价”,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它们向市场供应的商品质量和服务是一样的,不存在差别,每个成员对每个细节都能达成共识;他们必须能排除掉所有潜在的竞争者,或把他们拉入进来;必须监督每一个成员的售出行为,且对违规者处以足够的惩罚。实际上,在真实世界中,这几乎不可能发生。首先每个厂商供应的商品和服务不可能没有差别,是同质的。“勾结定价”不可能排除所有的潜在竞争者,或把他们全部拉入进来。日本汽车零部件厂商若“勾结”定高价,那么会在终端售价上反应出来,“价高”需求量会下降,整车厂商可能会转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零部件厂商,这么做,并不符合零部件厂商的利益。且监督成员要支付成本,也要防止泄密,在勾结定价联盟中,谁来支付成本?对违规者的惩罚会得到有效执行吗?它不认账怎么办?
正如一位日系整车生产企业采购部负责人表示的,在精密零部件方面,被处罚企业的技术领先优势很明显,没有替代性。原来,所谓“勾结定价”还是因为技术领先。
真实世界是最好的教科书。若一个行业的几个零部件厂商坐下来就能勾结,实现价格联盟,定出“高价”,那真实世界这种现象应该随处可见才对,而不单单局限在汽车行业。在市场上企业“结盟”的例子并不少,比如温州厂商对产品生产的“相互外判”,律师事务所的出现,美国加州当年7家石油公司以“斩三刀”合约处理换油等,若仔细去分析,这些都是市场自发发展出来为提高效率而出现的“结盟”,与“勾结定价”完全没有关系。
讽刺的是,真实世界中,“价格联盟”或“勾结定价”的出现恰是政府在管制或准入上的“垄断”造成的。想想中国电信在改革拆分之前,对话费的“统一定价”带来的恶果吧。美国的工会为提高工资而可以统一罢工,并以暴力阻止非工会成员的继续工作,细看这才是真正的“勾结定价”,但政府并不反对。因为在美国的反垄断法条中,劳动力并不是商品,不是一种生产要素。不荒唐吗?有政府参与或默认的“勾结定价”,反而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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