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如何应对IPO超募新政下的利益博弈
时隔14个月,伴随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有序推进,A股再次踏上IPO重启之旅。面对“高发行价、高发行市盈率、高超募资金”的A股独有“三高”乱象,监管层正试图寻找一种有效机制来让“三高”回归理智。但是,新股发行制度设计中存在的不足与漏洞,使监管层推进的新股市场化改革再次遭遇到挑战。
基于为300余家企业提供过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的IPO咨询服务经验,前瞻投资顾问就近期被广泛关注的超募新政,以及奥赛康等多只新股被暂缓发行的事件,在本文中进行集中解读与梳理,包括超募新政给拟IPO公司带来的利弊冲击,以及正处于上市冲刺阶段的拟上市公司该如何应对等。
A股为什么会出现超募资金乱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超过投资项目计划募集的资金,这种现象称为超募,而超募所得的资金便被称为超募资金。在完善的市场机制下,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理应交由上市公司自行决定,监管部门不应当也不需要进行审批与监管,新股发行超募监管是只有在A股市场可见的独特风景。
从客观原因上讲,超募资金现象的产生,源于新股发行规则与市场发行主体条件之间存在脱节。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条件“(三)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而目前我国创业板公司大多规模偏小,股本总额相对较少,其IPO时就很容易触发到《证券法》这一约束条件。而为了能顺利发行上市,这些公司就必须增加IPO发行股票数量,这直接导致IPO超募资金的产生。
在原来的发行体制下,发行人或多或少地得到一笔超募资金,这笔超募资金的数额可能远远超过其计划数,甚至远超其发行前公司资产的总额。尽管证监会对超募资金的使用做出近乎苛刻的监管规定,它只能用于主营业务投资,但实际上发行人往往能够通过“资金置换”和“补充流动资金”等打擦边球的方式,将存放在超募资金专户里的巨额“闲钱”解放出来用于其他用途。
前瞻投资顾问分析认为,随着2013年底IPO监管层新政的出台,发行人的这种“小幸福”将迎来终结,除了项目发展所需资金外,发行人要想拿到大额的超募资金将不大可能。
新政:明确限制超募,流通股不够老股减持来补缺
2013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鼓励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同时,新股发行超募的资金,要相应减持老股。
《意见》指出,发行人应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数量不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可以通过转让老股增加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具体方案应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中公开披露。
作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证监会于2013年12月2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其中提出,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发行人应当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可以调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
前瞻投资顾问认为,老股转让是境外主要市场的成熟做法,新规将这一做法引入国内市场,理论上讲,有利于缓解上市公司资金超募问题,增加可流通股份的数量,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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