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出资瑕疵案例与解决方案
出资存在瑕疵影响IPO的个案
一、没有评估报告
根据有关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需要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而由于管理层对于一些规则的认知不到位,没有评估报告的情况在实务中比较常见。
1、证通电子
1996年8月,股东曾胜强以实物资产增资36.8万元,股东许忠桂以现金增资16.2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元,深圳市信恒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在本次增资中,曾胜强先生的实物出资未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经当时的股东曾胜强先生及许忠桂女士确认,同时根据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本次曾胜强先生用作增资的是价值368,947元的实物资产。
律师认为:按照股东确认并根据《验资报告》的验证,该部分实物资产已全部缴付至证通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已就本次出资办理了工商登记。同时,该行为发生在最近三年之前,所涉金额较低。证通有限依法定程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即发行人时,系按照经审计后的帐面净资产值折股。因此前述股东以实物出资未经评估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2、梅花伞
在公司增资过程中,恒顺香港累计投入设备四台/套,均系向金连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作为发行人的外资股东,恒顺香港投入的上述设备均系发行人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上述设备均系恒顺香港向金连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后投入梅花伞业,在采购当时均为新设备。在恒顺香港在购得上述设备后,即由晋江恒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石狮海关办理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作为增资的一部分投入发行人。由于上述设备价值不高,且采购时间与投入时间间隔较短(约一个月左右),其间有关设备价值未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恒顺香港将上述设备直接以购买价投入梅花伞业,未进行资产评估。
发行人股东在历次增资过程中向梅花伞业的实物出资作价虽然没有进行资产评估,但是以有关设备的购买价格作价并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出资作价的合规性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具体理由如下:
1、上述设备均系发行人生产中的必需设备,设备出厂时间分别为2002年和2004年。同时,金连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恒顺香港销售的上述设备均按当时的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定价。因此,上述设备作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有关实物资产出资作价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股东在投入时未对有关设备进行资产评估,而直接以购买发票和进口报关单所载明的价值为作价依据,是因为其所投入设备均为新购设备,实际投入时间与购买时间间隔较短(约一个月),有关资产价值未发生重大变化。因此,以购买价格直接作价出资并不存在高估或低估设备价值的情况,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3、上述实物出资均已依法经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验资,并据此办理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关变更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
4、2005年3月恒顺香港向厦门宝德利等四家单位转让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后,其他股东均未对股权转让的作价和发行人资产和股本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均已做出声明对股权转让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5、恒顺香港已于2007 年9 月3 日出具承诺,若因为实物出资作价而产生任何法律纠纷,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公司2002年-2004年实物出资的作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特别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高估或低估设备价值的情形。虽然未进行资产评估,但是不会造成出资不实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亦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验资报告存在瑕疵
恒星科技
2003年12月16日,经前身恒星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本总额以前身恒星公司200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依据折为11,000万股。
由于股份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的审计和验资业务均由不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在股份公司成立后恒星科技聘请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前身恒星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经审计(审计基准日为2003年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进行了复核和审阅。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深鹏所特字[2004]628号《审阅报告》,认为:“恒星金属2003年12月31日的已审会计报表未严格按《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问题,导致有关数据存在不准确性”。基于该《审阅报告》,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聘请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2004年9 月30日为审计基准日出具审计报告,并依据该审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规范和调整注册资本。2004年11月25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股批字[2004]32号文《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调整的批复》批准,股份公司股本总额调整为12,207.80万股。
根据后来出据的验资报告调整注册资本,在没有增资或减资行为发生的情况下,虽说是对以前不准确出资金额认定的规定,但毕竟此种案例也是相当少见。从理论上讲这样处理并非错误,但是这种处理方式在现实中较为少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案例是调整后增加了注册资本,如果是减少注册资本则要履行公告等减资的法定程序。
三、出具报告机构没有资格
评估师与验资的审计师:执行上市业务的评估师和审计师必须有证券从业资格,如果没有资格或者执业很差的,需要对其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报告复核掌握以下标准:(1)申报期内的:3年内的评估/验资需要复核、申报期外的可不复核;(2)业务性质:资本项下,增资/出资等行为需要复核,经营项下(如购买二手汽车)的不用复核,子公司的也不一定需要复核;(3)重要性:涉及金额大需要复核;(4)申报期外,涉及金额大、资本项下的需要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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