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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备案制下的PE区域集聚效应

 2012-08-29 14:34:51 责任编辑:王逸之 来源:前瞻网

前瞻网摘要:对于PE机构自身发展而言,由于在东部沿海地区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向中西部拓展也成为其重要的发展战略。因此,可以预见,未来将有更多PE基金进驻中西部地区,PE聚集区域将向中西部倾斜。

为规范国内股权投资市场发展,在PE备案制在部分省市试点近一年后,国家发改委推出了新规,于2011年12月8日下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将PE备案制推广至全国。《通知》剑指非法集资、空头基金等乱象,从股权投资企业设立与资本募集及投资领域、风险控制、管理机构、信息披露、备案管理和行业自律五个方面对全国性股权投资企业提出规范要求。这是我国首个全国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也是我国PE行业从此步入“规范化管理新时代”的重要里程碑。

四大亮点惹瞩目

在发改委本次备案新规中,有四个亮点最为引人注目。首先,备案要求全面覆盖PE行业,要求所有股权投资企业(除两种情形外)均应在工商登记完成后的1个月内进行备案,将此前要求PE机构资本规模高于5亿元的必须备案扩展至5亿元以下的PE机构,这些机构须在省市级发改委备案。
其次,为切实堵塞非法集资漏洞,新规首次明确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通知》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可视为单个投资者。
另外,重大事件即时报告。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修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增减资本、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机构高管变更等重大事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
最后,加强监管,逾期不备案将被通报。备案管理部门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未备案的,应当督促其在2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没有备案的,应当将其作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企业、规避备案监管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新备案制度的监管思路是采取“注册监管”的方式从根源进行监管,这种方式一方面可将披着PE外衣的“坏人”清除出行业。另一方面, PE行业信息将更全更准确,相应行业分析也更客观准确,不管是国家制定政策还是指导PE行业落实,状况都会更好,这对PE行业的健康发展无疑是十分有利的。
在新的PE规则之下,行业洗牌在所难免,同时各地区对PE的不同政策与要求也引发了新一轮的PE区域聚集现象。
各地区的PE博弈状况
官方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2年一季度,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创投及股权投资企业共59家,其中创业投资企业5家,股权投资企业54家,从备案企业组织形式来看,过半数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其次,占35.6%的企业为公司制;在地方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共766家,其中93.3%为公司制企业。
从备案企业所在地区来看,江苏省备案企业最多,共174家;其次是浙江,共122家;北京备案企业数居第三位。
地方发改委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地省市分布图(备案企业数,家)。
从下页的区域公布图可以看出,中国PE分布呈现明显的区域聚集现象,而这种现象则是各地区对PE吸引力博弈的结果。
从PE运营成本上看,能够吸引私募股权投资的因素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分别为:有竞争力的税负,优秀的普通合伙人,合格的有限合伙人,专业的服务机构,丰富的投资机会,便捷的退出通道,以及地方的优惠政策。
由于PE的聚集对于区域来讲,是一次产业提升的机会,因此各地方纷纷出台吸引政策,如针对股权投资基金注册、税收的政策,在基金注册门槛、财政奖励及补贴、税收政策及住房、人才等其他政策优惠等等。
为吸引股权投资基金落户本地,许多地方政府降低了基金注册门槛并给予财政补贴。比如天津市在2007年发布的《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则不设门槛。北京、上海、深圳、浙江、河北等地则根据注册基金额度的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一次性现金奖励。
在税收政策方面,由于国家政策已明确公司制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各地方税收政策主要针对合伙制基金,如上海、深圳、重庆均对GP(普通合伙人)按照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LP(有限合伙人)按20%的比例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北京和天津对LP及GP均执行20%的个人所得税,后者还对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超过20%部分的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补贴。而新疆、内蒙古、吉林等地规定按照股权投资基金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基金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
此外,在住房补贴、基金高管激励等方面,各地方政策也均有不同程度的奖励或优惠政策,比如天津和重庆对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住房则在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深圳、吉林、内蒙古、河北等地在基金管理机构购置或租赁办公场所方面也均有类似的优惠政策。
人才引进也是各地政策普遍关注的重点,比如北京、上海、河北、吉林等地均对PE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管人员根据其个税贡献给予购房、购车奖励,湖北省则将GP高管比照金融机构高管对待,可享受湖北省住房、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相关奖励及优惠政策。
新备案制下区域PE展望
由于近年来借“股权投资”之名的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从2011年下半年至今,发改委开始收紧股权投资管理政策,一些地方性股权投资基金注册门槛也开始提高。
例如,曾是PE基金注册“圣地”的天津市,随着爆发多起以PE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事件,开始加大对PE基金的规范管理,提高注册门槛及监管力度。
2011年8月,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下发文件,明确要求: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15个工作日内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此次注册要求相比以往提高了数倍,大幅提高了PE机构的准入门槛,对中小型PE机构造成巨大冲击,因此也迫使部分机构撤离天津。同时,文件要求“机构投资者作为LP的出资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自然人作为LP应提供1000万元以上的自有金融资产证明,该证明应由相应金融机构出具”。
2011年10月,天津滨海新区发布了《关于落实〈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意见》,将PE基金管理公司(GP)的注册资金门槛由675号文件规定的2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为了完成注册备案,GP纷纷通过增加基金投资管理人数量,以基金合伙人身份共同出资,来达到1000万元注册门槛。
在此影响下,一些中小型基金开始离开天津,转移到其他一些门槛较低的地区进行注册。
而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基金注册门槛的北京、上海、重庆等地,继续给予了注册奖励以吸引基金入驻。其中,北京市对于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补助8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上海及深圳采取了同样的奖励额度:对于以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至30亿元的,分别奖励500万元至1500万元;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当年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至50亿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至1500万元奖励。
就在天津大力整顿PE的同时,新疆、湖北、湖南、内蒙古等地区则纷纷出台给予PE基金较低的注册门槛及优惠的政策。
2010年8月,新疆出台的《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股权投资企业(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在税收方面,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2011年8月,吉林省颁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股权投资基金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元,首期缴付不少于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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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内蒙古《关于鼓励内蒙古地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首期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湖南郴州《关于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100万元。
随着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对PE行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明显加大,较大的优惠政策正在吸引大量基金落户于此,而对于PE机构自身发展而言,由于在东部沿海地区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向中西部拓展也成为其重要的发展战略。因此,可以预见,未来将有更多PE基金进驻中西部地区,PE聚集区域将向中西部倾斜。
(作者梅智勇,系前瞻项目六部IPO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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