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等单位进行的课题研究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屡创新高;2012年仅第一季度的环境事故发生次数就与2008年、2009年全年持平。此外,在我国20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77家上市公司发生了113起环境污染事故,其中,高达50.6%的上市公司并未就环境事故进行公告说明。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环保部专家3日向媒体解释称,当前资本市场发行审查、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规定更侧重于财务指标,即企业挣不挣钱,这导致了企业的资源环保成本长期“外部化”,无法将其货币化并计入企业的财务报表,因此股价在环境事故发生后不降反升。
该专家举例称,2007年下半年呈报证监部门的37家企业中,有10家企业的首次公开募股(IPO)或再融资被叫停,但到了当年年底,这些被叫停的企业仅仅剩下两家,其他企业仍然获得了上市融资的机会,“只是时间推迟了而已”。
上述专家进一步说,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标准以及相关政策,一些拟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变通”方式通过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实现企业的上市环保准入。而企业上市后由于缺乏后续的监管手段,某些污染企业利用投资者资金继续扩大污染或在成功融资后不兑现环保承诺,环境事故、环境违法行为屡屡发生。
该专家建议,今后应强化证券市场的环保准入制度,对所有拟上市公司的申请,除环保核查意见必须是其申请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应取消“限期整改”等变通方式。此外,除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环保核查意见,保荐人和保荐机构有责任对拟上市公司,尤其是高污染企业的环保情况进行细致的尽职调查,并出具独立的相关意见和结论,环保部门和证监部门应尽快出台《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标准及指南》、《上市公司环保准入实施方法》等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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