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上市相关财务会计疑难解答
2014-04-16 09:32:10 责任编辑:陈少华 来源:前瞻网
随着2009年创业板的推出,一个又一个创富神话激发了众多企业上市的热情。但在创业板发行股票并上市,需满足多方面的条件,并需经历严格的核准程序。
而前瞻投资顾问在过去几年曾为三百余家企业提供过IPO咨询,凭借IPO咨询服务的丰富经验,前瞻项目部的咨询顾问们,希望通过此栏目,将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难题,以及企业IPO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困惑,通过疑难解答的形式给予分享与梳理。本期重点关注的是企业改制、上市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疑难问题。
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达到哪些要求?
不论采用何种方式设立股份公司,都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2)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3)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4)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5)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6)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做到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7)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符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规章的要求;(8)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和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股份有限公司时,如何既满足公司登记管理部门的登记要求,又符合中国证监会对有限责任公司阶段业绩连续计算的要求?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有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持续经营时间才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否则应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3年以上,才可以具备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该条规定要求拟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希望依靠过去的经营业绩来公开发行股票时,则必须依据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以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须经评估来确认价值。我国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时,是以《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为依据的,即非货币性资产必须经过评估确认价值后出资、验资。
在此问题上就存在着实务操作过程中的矛盾。而且,最近中国证监会在对某企业的上市申报材料的反馈意见中提出的一个问题是“出资人的实物资产未经评估,需披露设立的合法性和补救措施”。
根据以上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发行实务中遇到的问题,为了达到上市标准和要求的企业改制过程中,审计和评估法定程序都要履行。在整体变更设立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但要以评估结果为参考。且,该评估结果应当大于等于审计结果,否则只能以评估结果作为折股依据。同时,建议拟上市企业在整体改制变更设立过程中,要提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声明:本次改制是为了实现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而进行的整体改制变更设立。
公司从政府部门收到的补助在新旧会计准则之下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公司以前年度收到的免税基金是否可以在改制时确认为股东股份?
公司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助按来源分为两类:与资产相关的及与收益相关的;由于2007年以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以前收到的按原企业会计制度处理,即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于实际收到时计入专项应付款,待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需核销部分,冲减专项应付款;2007年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处理方法为先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但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2007年之前分别以下情况处理:先征后返增值税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先征后返的营业税、消费税于实际收到时冲减营业税金及附加;先征后返的所得税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所得税;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于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金额计入补贴收入;属于国家财政扶持领域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2007年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以后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将政府补助确认为损益: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收到补助当期的损益。
综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新旧准则之下均计入损益表形成利润后可以用于利润分配;只有与资产相关的补贴及有特定用途的免税基金,一般发生的时间较远,政府在给予补助时文件中明确规定用于企业生产发展,不得用于利润分配,这部分补助一般要求计入企业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在改制时产权界定时不宜明确到个人股东名下,除非征得原给予补贴的政府机构的明确同意。
企业改制时以净资产折合股本,对于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股权在整体变更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较大的投资增值,增值的原因一般来讲系基于未分配利润、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等转增为股本。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等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缴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股东溢价认购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外,该增值部分折为新增股份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自然人股东并没有从拟上市公司收到现金,大部分自然人股东不愿意在公司上市成功前缴纳。
据个人所得税征缴的相关法律规定,拟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为纳税义务人,而拟上市公司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拟上市公司负有法定义务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的应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因此,如果拟上市公司成功上市后,可能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潜在风险。此种风险在审核企业上市材料时,可能被予以关注。
拟上市公司合法纳税需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近两年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材料的审核重点分析,拟上市公司的税收问题日益成为审核重点,也日益成为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
(一)拟上市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性问题。在大部分拟上市公司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该等情况与拟上市公司的利润水平、净利润都存在直接法律关系。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发行审核要求,发行人律师对拟上市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既要审查程序合法性,又要关注实质合法性。即,拟上市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要在程序上有减免缴税的批准文件,又要符合国家关于税收减免的法律规定。
(二)关于补缴税款后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依法纳税企业的问题。最近中国证监会对补缴税款问题的审查比较严格,也就意味着,即便拟上市公司补缴了税款也不一定能认定为税收合法。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人员解释,对于这个问题的把握取决于为什么补税。如果拟上市公司原来未缴的税款,是因为享受地方土政策、或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差异调整等问题形成的,主观恶性程度小,则补税可以认定为税收合法;但如果是由于故意不缴或少缴税,则即使补缴了税款,也不能认定为税收合法。所以请各企业注意,在补缴税款前和各中介机构对最初未缴税的成因进行分析后,再决定是否补缴税款。如果有故意偷漏税的问题,则即使支付了很大的税款成本,也会存在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另外,各公司还应注意如果在补缴税款时,主管税务机关对公司处以缴纳滞纳金、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则必然会对公司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子公司纳税情况证明问题。在中国证监会对税收合法性的审核过程中,重要子公司的合法纳税问题也是审核的重点,尤其是对拟上市公司的利润有重大影响的子公司。建议各企业在申报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材料前,应该就重要子公司的纳税问题,由税务主管机关出具完税证明文件,并由中介机构对该子公司的税收合法性进行审查、论证。
如何处理原始报表和申报报表的差异?
申报财务报表是指按新准则进行部分追溯调整后报表,即先确认2007年1月1日的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对可比期间利润表和可比期初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按照追溯调整的原则编制可比期间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
原始财务报表是按原制度编制报表,在实际操作中,以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或税务机关报送当年度的财务报表作为其原始财务报表。北京地区可能存在在网上申报故原始财务报表并没有加盖税务局受理章,但在制作上市材料时只要报表数与原当年网上申报数一致,可以要求税务局加盖受理章,否则发行审核部门会提出疑义。
发行人公开发行上市申请前收入或利润严重依赖控股股东、关联企业、单一客户、税收优惠等对发行上市有何影响?
若发行人公开发行上市前存在严重依赖问题,可能会影响到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不得有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的情形,因此,这将影响上市申请的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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