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产业集群发展资金申报时间与方式 最高补助达100万元
2014-06-05 19:59:31 责任编辑:赵道烈 来源:前瞻网
中小企业配套加工
最高补助20万元
通知明确指出,支持中小微企业积极为我市产业集群龙头企业配套,进行贴牌生产、协作加工、关键零部件加工,促进中小微企业专业化发展和参与产业分工协作。2013年度已获得本项目资金扶持的企业,如果2014年度比2013年度增加的配套协作加工产值不少于250万元的(或增加的加工费不少于100万元,均为不含税),可申请2014年度项目补助;2013年度的配套协作加工产值或加工费以获得补助部分为上限计算。
具体补助标准为,以年配套协作加工产值的1%或年加工费的2.5%给予补助,最高限额20万元。2013年度已获得本项目资金扶持的企业,按2014年度比2013年度增加的配套协作加工产值的2%或加工费的5%进行补助,最高限额20万元。
通知要求,申报企业的配套协作产品销售额应占本企业年度销售收入30%以上,必须达到为龙头企业年配套协作加工产值500万元(不含税)以上或年加工费200万元(不含税)以上。
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最高补助50万元
扶持重点是支持设立为我市产业集群提供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共性技术攻关、工业设计、产品研制、产品检验检测、员工技能培训和管理者管理能力提升培训、物流仓储等重点内容的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为,按平台建设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高端公共服务平台在我市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的,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新建专业市场项目
最高补偿100万元
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1亿元。新建项目已通过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验收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补助标准为,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偿,最高限额100万元。
支持办展参会
补助金额20%
扶持重点为,支持我市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承办由省政府(含部级)在市域内主办的与产业集群相关的展会;支持我市龙头企业或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参加境内目标城市举办的省级以上展会。
境内目标城市必须为国内副部级以上城市;抱团参会企业必须在30家(或取得30个展位)以上;参加的国内展会必须为省部级以上展会;补助资金须用于参展企业展位费和组织方组织费开支;原则上组织费补助不得超过项目补助金额的20%,展位费补助须按展位费用比例下发给参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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