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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摸底进口车暴利 将推反垄断调查

 2013-08-26 11:13:06 责任编辑:QZ080 来源:前瞻网

前瞻网摘要:专家解释,汽车行业品牌、企业众多,横向联合垄断不可能,但纵向上厂家、销售商、供应商三位一体的控制,形成市场价格垄断已经涉嫌纵向垄断,这点在进口车方面尤为明显。

中国国家商务部8月23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关于反垄断调查,特别是因“豪华车暴利”引起的汽车垄断问题毫不意外地成为焦点。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商务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对汽车销售相关管理规定研究修订,而如果汽车供应商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与经销商达成协议,规定产品的最低价格,将依法受到处罚。

沈丹阳所提到的“相关管理规定”是指自2005年开始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奠定和巩固了中国汽车销售的现行模式,即4S店模式。沈丹阳说《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目前商务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研究修订办法。

流通协会:

摸底汽车业垄断状况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表示,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确是在收集中国汽车的有关数据,并将调查结果上报给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但并非国家发改委的委托授权。

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上任以来,对反垄断执法要求比其前任更加严格,除了之前查处的奶粉行业,许昆林已经增加人手重点调查某些行业的垄断。

但国家发改委内部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发改委反垄断局并未对汽车进行反垄断立案。调查的进展是严格保密的内容,有时候对一家企业的调查可以持续好几年,是否立案并不是调查与否的必要条件。不管对哪个行业进行反垄断调查,都要先确定其垄断地位,再确定其垄断行为,这个过程往往需要大量的时间。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目前发改委反垄断局一共有三十人左右,而实际上真正从事反垄断调查的具体工作人员只有七八个人。如果对汽车业进行反垄断调查,那将是一项长期而浩大的工程。

目前中国汽车流通领域的主要模式是从2005年建立起的、以《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为基础的品牌专售4S模式。与《反垄断法》的三个监管机构一样,《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制定单位也是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

办法规定,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而境内经销商要销售某品牌汽车必须获得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总经销商的授权。

而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如此界定垄断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其中价格垄断行为为: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

8月23日,在商务部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沈丹阳指出近年来一些汽车供应商与品牌经销商之间关系不和谐,强制规定经销商经营模式,收取建店保证金,强行压库、搭售等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随着汽车大量进入家庭,汽车产品的投诉增多了。因此,有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企查猫

厂商关系是中国汽车流通领域的一个持续不断的话题,从2008年国家正式实施《反垄断法》开始,汽车流通协会就以经销商“娘家人”的身份出现在为经销商维权的各大场合。然而持续到现在,从2005年正式确立起的中国汽车品牌专卖的模式就一直没有改变。

由于4S店的建设由厂家进行规划、审批、管理,车型配额也是由厂家统一规划,所以在4S店模式下,产销关系的主动权掌握在厂商手里。但“从某种程度来讲,中国汽车经销商的发展得益于《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惠通陆华集团董事长张跃人表示,4S店模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还是一种主要的销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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