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连出重拳 农药市场格局面临变革
2012-01-20 15:15:03 责任编辑:QZ026 来源:前瞻网
随着人们是食品安全意识逐渐提高,农药安全问题及其背后的行业监管困境也成为业界讨论的热点。其实,与农药行业发展息息相关的不仅仅是食品安全。高效绿色产品的研发普及、井然有序的经营市场、畅通运行的监管体制等,不但是关系到农药产业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更是关系到我国农业发展、粮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2011年,农药行业监管动作连连,涉及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诸多环节的政策法规开始对农药行业管理重拳出击:
4月22日,海南省通过了《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大幅提高了农药批发零售的准入门槛,并对违反规定者加大处罚力度。
7月5日,农业部对外宣布,对现有高毒农药实行分步淘汰和禁用,停止22种高毒农药的新增登记和生产许可,并于2011年底前禁用和淘汰苯线磷等10种替代产品较充足的农药。
7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农药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对《条例》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取消临时登记、设立经营许可制度、建立药害鉴定制度等,同时对制假售假的惩处力度明显加大,不仅处罚金额大大提高,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
一连串的行业监管行为表明,我国农药生产经营管理体制正在经历着一场新的变革。“严”,无疑成为这场变革最突出的关键词。
国家法规修订:产销经营欲收紧
与海南省大刀阔斧的做法相比,处于国家层面的农药管理法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就显得纠结了许多。《条例》的修订工作早在2009年就已经启动,但由于牵涉到部门较多,对农药经营方面的意见分歧较大,直到2011年征求意见稿才发布,且新《条例》出台的时间表仍然是个未知数。
业内人士表示,鉴于农药的特殊性,我国的农药生产经营实行的是准入制度。早在1997年5月8日,国务院首次颁布了《农药管理条例》,依法对农药登记、生产、经营及使用进行全面规范。《条例》规定只有生产企业和农资公司才能从事农药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标志着我国农药管理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条例》的实行对促进我国农药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为了促进农药行业的市场化发展,2001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将农药的经营单位扩大到了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这基本上就等于全部开放了农药的经营市场。”业内人士表示。
当时,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药行业的发展。但近年来,开放的市场所带来的弊端逐渐显露,农药残留、违规使用农药导致的非正常死亡等事件频发,农药的经营许可问题重新引起了管理部门的重视。特别是2004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农药经营取消了许可制度,农药的经营监管手段进一步弱化,上述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对农药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整顿又一次提上了国家相关部门的日程。
据业内人士介绍,早在2009年国务院就开始着手启动《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并委托农业部主持修订稿的起草工作。草稿出来后,遇到了许多分歧,工信部、质检总局、环保部以及企业提出了各自的意见。意见主要集中在:修改稿不是农药管理条例,而是一部登记管理条例,修订稿中80%的内容集中在农药的登记管理和实施细则上。这部分内容本应放在农业部的部门规章中,而不应在管理条例中。由于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分歧较大,因此两年多过去了,修改草案虽已经过多次讨论和征求意见,但迟迟没有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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