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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企业内部集资合法

 2012-08-23 08:40:32 责任编辑:QZ016 来源:前瞻网

叶剑秋表示,由于《婚姻法》的规定,只要夫妻双方未离婚,夫妻一方又不能举证证明债务为另一方所有时,出借人就能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承担。而根据以往的经验,夫妻中一方要“自证”的难度非常大,因此,过去司法实践中,判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占了很大一部分。“有的债务人配偶,甚至都不知道另一方在外面借了钱,但是一样要承担债务,非常冤枉。”

而《意见》第八条规定,如果借款人的配偶以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为由进行抗辩且有证据证明,同时借款人又不能举证证明借款的实际用途,那么法院便不会认定债务为夫妻共有,除非借款人能够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也就是说,除了借款人配偶有取证义务外,借款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取证义务。“过去司法机构出于谨慎考虑,会依据《婚姻法》,保护甚至是过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如今,《意见》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充分维护了债务人配偶的权利。事实上,在温州,对于债务人权益的倾斜,并不仅仅体现在夫妻所涉民间借贷案件中。在《意见》就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部分有规定:“借贷双方对应当支付利息有约定,但对利息的计算标准约定不明确,双方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不一致的,应就低认定利息计算标准。”《意见》还规定,在民间借贷利息的认定上,若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超过四倍利率标准的,超出部分冲抵借款本金。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款事实上都是在保护借款人的利益。

《意见》细致被赞“接地气”

周德文作为温州市中小企业协会会长,同时也是温州市中院和鹿城区人民法院的陪审员,“陪审员中,有不少人十分理解债务企业的无奈,因此,对借款人都是从宽执行的。”周德文说,“当然,一旦发现债务人有恶意借款的事实,执法力度一定是十分严厉的。”

不难发现,无论是对企业内部集资的规定,还是对债务人配偶权利的保护,这些规定在国内司法实践中,或多或少都有突破之举。杨轶清认为,温州作为金改试验区,同时也是民间资本活跃之地,本就没有必要完全按照体制内行政化的手段来做事。在他看来,温州金改与深圳、天津的改革相比,更民间、更草根,“因此相应的法律手段也应该更具活力性。”

企查猫

因此,杨轶清十分支持温州中院出台这类“接地气”的法律文件,“如果把整个金融体系成建制地纳入到体制内来,最后就算金改成功了,民资的活力或许也已经被扼杀了。”

事实上,在发布《意见》的同时,温州市中院还透露,到目前为止,温州中院及其他10个基层法院均已获编委核准设立金融审判庭。温州市中院副院长陈有为表示,今后全市涉金融机构和金融类案件将集中到金融审判庭或金融审判专项合议庭管辖,实行简案快审、专案专审、难案精审,通过这些措施使金融审判更加专业化以及集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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