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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夹缝中求谋变

 2014-03-13 14:13:46 责任编辑:张泽伟 来源:国培机构

谋变:呼吁行业刚性约束能修改

除却同行间的恶性竞争和撕之不去的固有标签等因素,典当行还要面临相关行业规定的刚性约束。2005年,商务部出台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公司只能使用注册资金放款,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再融资只能通过银行一条途径,不得向公司及个人借款融资……

8年已过,民间资本运行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而滞后的《典当管理办法》却未修改一字,多项条款成为了典当行发展的“紧箍咒”,《办法》也日益为业内人士诟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巍2010年曾大声疾呼,“《典当管理办法》存在诸多问题,必须要修改。”这一现状也曾引起了国家层面的关注。2011年,国务院草拟了《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修改意见。“遗憾的是,终究没能落下地来。”上述知情人士认为,唯一助力典当行发展的机会就此夭折。

不久前,一家房产公司需要融资800万元,根据《典当管理办法》,清远没有一家典当行有足够规模去消化这块“肥肉”。但煮熟的鸭子不能飞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典当行负责人告诉记者,当时两家典当行抱团发展,相互拆借,共同接下这笔巨额单子,“毕竟单子越大赚头越大。”

而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之间不允许相互拆借。“《典当管理办法》毕竟只是部门规章,不具备法律效应。”上述负责人坦言,相互拆借经营业务是典当行的发展趋势,否则融资额度不痛不痒,相比其他民间融资机构,“毫无竞争”。

对此,陈国友也明确表示,如果有机会,也将采取“相互拆借”这一做法,“给客户机会,也是给自己机会。”

专家点评:典当企业要探索多元业务

在法律层面上,典当行业至今还存在诸多短板,国家没有专门对典当行业立法,只有国务院出台的《典当管理办法》。一旦产生纠纷走上了诉讼程序,典当企业基本是输多赢少,法院很少会参照对《典当管理办法》来判。

企查猫

对此,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前会长吴菊生建议,最好的办法还是典当企业要密切跟踪贷款,一旦出现了风险预判,就要及时介入,看是哪里出现了问题,企业的贷款资金有没有流向其他地方,要及时想办法予以帮助化解,把典当企业的风险降至最低。吴菊生认为,在当前,典当行业仍要充分发挥典当业方便、快捷、灵活的特点,积极拓展典当业务,提高资金运作能力,拓展新兴典当业务,探索多种业务合作方式,成为金融信贷融资渠道的有益补充。吴菊生再三强调,典当企业不能只局限于眼前的利益,要尽量增资扩股,否则“拿着骨头也啃不动。”只有资本金规模上去了,业务能力也就随之提高,慢慢地也就更加成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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