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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何时得到政策疏导?

 2014-06-12 14:02:13 责任编辑:张泽伟 来源:国培机构

困境:行业定位模糊影响发展与监管

根据中央财经大学民泰金融研究所《中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展报告(2014)》课题组与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共同合作开展的全国百家小贷公司抽样调查显示,样本小贷公司贷款投向的行业集中在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三类行业。

央行对今年第一季度小贷公司的数据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127家,贷款余额8444亿元,一季度新增人民币贷款251亿元。这意味着,仅今年第一季度,小贷公司新增人民币贷款仅为银行业新增人民币贷款的0 .8%;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例不到0.4%。

陈泓贵进一步分析称“从小贷公司的自身情况来看,其经营策略和方法相比以往更加审慎了;从监管来看,小贷公司作为支持‘三农’、小微经济的重要渠道,当地金融办仍然是鼓励小贷行业发展,整体审批进度上没有明显改变,但在结构上,比如,成都等小贷集中的地方要求更加严谨,而对经济欠发达、机构较少的地方不仅没有限制新增小贷公司的数量,其审批流程可能会更快。”

即便小贷公司从2008年开始全国试点,作为实体经济融资的重要补充市场,力量仍然有限。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小贷公司定位不明确,难以享受政策优惠,再加上融资杠杆等一系列限制,自身发展缓慢。

目前,由于小贷公司未纳入一行三会的监管范畴,也没有全国统一的监管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审批权和监管权在各地政府金融办“缺乏全国性行业自律机构,也没有部际联席会这类协调机制,从行业监管和政策落实来讲就会大打折扣。”陈泓贵认为。

另外,有关部门近年来相继下发文件就金融机构涉农、涉小贷款的税费做出不同程度减免,但由于小贷公司的尴尬性质,即使经营该类贷款业务,也无法享受相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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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多地小贷公司协会都在呼吁将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准金融机构纳税,甚至承认它的金融机构地位,或者可尝试通过持地方金融办特许的金融许可证,但最终都没有实现。业内认为,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看,尽管在多方面对小贷公司放宽约束,但对于小贷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仍是认定为一般工商企业,其中表明“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属于一般商业信贷业务”。

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认为,应该完善小贷公司的制度环境,这是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重要步骤,应该定位为非公众金融机构,应该按金融机构的税收来执行,它的拨备问题也就可以解决了。另外,小贷公司外部融资的利率高于同业拆借利率,低于银行客户利率,由于这类公司不是严格监管的金融机构,因此,风险就要大于受监管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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