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乔丹”遭起诉 运动服业陷侵权危机
2012-02-24 11:26:54 责任编辑:QZ016 来源:前瞻网
“乔丹体育”商标风险炸弹终于引爆。
据悉,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昨日以个人名义起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指控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
而此时正值乔丹体育IPO申请于2011年11月25日获得证监会批准通过,这场突如其来的姓名权诉讼可能将打乱乔丹体育的上市进程。
突然的诉讼
迈克尔·乔丹方面表示,已针对此案提供了相关六项请求,最主要一项是乔丹体育未经乔丹本人同意使用其名称,要停止这种侵权,同时对中国消费者做出澄清,其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关联。
迈克尔·乔丹方面同时表示,这种侵权非常恶意,乔丹本人应该得到姓名权尊重,将向对方提出精神损害的赔偿,但迈克尔·乔丹强调:“这项诉讼的目的不在于经济诉求,而是旨在对我姓名权的保护,是一个原则性问题。我计划将诉讼有可能得到的任何经济赔偿用于发展中国的篮球事业。”而针对赔偿数额,康乂表示:“我们提出了一个合理的赔偿,大概在几千万元人民币。”
昨日,乔丹体育也发布官方声明称:“我公司对此事件高度关注,截至2月23日午间,我公司尚未收到国内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中文‘乔丹’是我公司依照中国法律申请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行为受我国法律保护;我们会积极关注事态的发展,如有进一步的情况,我们将通过本公司的官方网站向社会作进一步说明。”
此外,乔丹体育也在招股申报书中表示,乔丹体育的商号及注册商标均不存在侵犯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或其他权利,乔丹体育与Michael Jordan之间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前瞻资讯数据监测显示,乔丹体育早在2002年之前已经注册了乔丹商标,为何时至今日迈克尔·乔丹才开始起诉乔丹体育,且此时正值乔丹体育上市前夕的敏感时期。
理由争辩
迈克尔·乔丹方面称,乔丹体育的主要文字商标由“乔丹”的中文字样,或“Qiaodan”拼音字样所构成,其他注册商标栏出现“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及其变体的商标,与迈克尔·乔丹的两个儿子名字中文写法一致。
迈克尔·乔丹方面认为,乔丹体育对乔丹姓名的使用对中国消费者形成很大的误导,有第三方调查显示,很多消费者都认为乔丹体育是乔丹本人的品牌,但事实并非如此,“我们希望对方能说清楚,停止做继续伤害乔丹本人及家人感情的事情,也不希望消费者再被误导。”康乂表示。
就目前来看,双方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并不大,迈克尔·乔丹方面直接表示:“没有庭外和解的可能”,并称,迈克尔·乔丹了解到此事后,私下并未接触乔丹体育方面,直接就提起诉讼。
而乔丹体育公关部一位人士表示表示目前暂未对公司上市进程带来影响,仍在关注之中。
在此诉讼案中,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是,迈克尔·乔丹方面并未以侵犯商标权的名义提起诉讼,而是以侵犯姓名权为由发起诉讼。
“我们并没有针对商标提出诉讼请求,此案并不涉及乔丹体育商标权的问题,我们只是针对保护姓名权提出诉讼,乔丹体育不可以再用乔丹这一名称,如果要继续使用,必须得到乔丹本人的许可。”康乂表示。
而外界认为,相比商标权的提法,保护姓名权的诉讼请求提高了乔丹本人胜诉的可能性。此前,耐克公司针对旗下air jordan这一品牌商标也与乔丹体育之间展开过诉讼,但随后因乔丹体育的“乔丹”系列商标在国内注册在先,耐克的“Jordan”系列商标在国内申请注册均处于驳回复审状态。“以耐克为前例,相对来说,侵犯姓名权的提法要比商标权胜诉的可能性更大。”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一名人士表示。
针对此诉讼案,乔丹体育使用的中文“乔丹”这一名称与迈克尔·乔丹本人之间是否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或将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构成乔丹体育是否侵犯乔丹本人姓名权的关键点之一。
乔丹体育在招股申报书中称,“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与美国前NBA球星“迈克尔·乔丹”不存在对应关系。
而康乂称:“从迈克尔·乔丹在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第一次被中国观众认识后开始,此后迈克尔·乔丹这一名称就跟其本人紧密联系在一起,中国的报纸、电视、杂志等媒体对其公开报道都是使用的乔丹这一名字,乔丹和jordan已经在中国观众心中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我们也有其他各种证据证明这种一一对应的关系。”
对此,前瞻产业研究院纺织业分析师曹毅认为:“这种恶意的侵权是非常明显的,乔丹体育这些年商业推广力度越来越大,但从来没有经过迈克尔·乔丹本人的同意,这些不仅是对乔丹本人的不尊重,也侵害了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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