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出手化解零供矛盾 禁卖场向供货商乱收费
2011-12-27 16:26:16 责任编辑:QZ016 来源:前瞻网
日前,商务部联合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及工商总局发布了《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方案》表示,将从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五部门将在全国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
整顿范围
零售商乱收费
《方案》指出,近年来,一些大型零售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以多种名目向供应商乱收费,加剧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不公平交易,增加部分供应商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且易滋生商业贿赂。
此次清理整顿主要针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超市、百货店、电器专业店等大型零售企业(以下称零售商)及其下属门店。零售商主要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集团): 最大单店营业面积超6000平方米(含);门店数超20家(含);2010年销售额超20亿元(含)。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但供应商反映其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零售商,由省级商务、发展改革(物价)、公安、税收、工商等部门研究纳入清理整顿范围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整顿内容
非自愿不公平收费皆禁
买断经营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进销差价,出租柜台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租金,代理销售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代销费。《方案》指出,根据有关规定,零售商可以收取促销服务费。在以上费用之外,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其他所有费用均应纳入清理之列。在清理过程中,要首先区分收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是否全额用于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凡不符合这些规定的均应予以整顿。
促销服务费要有发票
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方案》指出,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事先征得供应商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要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收费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擅自终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零售商应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纳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非前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征稿启事:
为了更好的发挥前瞻网资讯平台价值,促进诸位自身发展以及业务拓展,更好地为企业及个人提供服务,前瞻网诚征各类稿件,欢迎有实力机构、研究员、行业分析师、专家来稿。(查看征稿详细)
网友评论
0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前瞻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