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发展之困
2012-03-20 09:17:03 责任编辑:QZ016 来源:前瞻网
中国能诞生一流的民办大学吗?
在日前刚刚闭幕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国际学校董事长张杰庭,对于中国目前的民办教育现状颇有不满。他认为,按照目前的民办教育政策,中国出不了一流的民办大学。
“民办高校出来的学生没有当兵指标,不可以当村官,不可以当社区工作者,没有支农指标。公办学校的老师在退休后给予补贴、保险等保障,民办学校的教师则享受不到这些优惠政策。这本身就是一种歧视。”张杰庭全国政协教育组小组分组讨论会上这样说。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了解,一部由教育部牵头、被称为“30条”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的政策文件,正在紧张地起草和修改中。
据悉,《意见》已经历了大大小小十余次改动,拟颁布时间也一再推迟。“即将出台”的消息至今还在流传。
《意见》能否改变民办教育“受歧视”的现状?政策制定上的分歧是什么?
分类?不分类?
如何改变民办高校受到歧视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师范大学校长、教育部民办教育政策研究院院长钟秉林认为,首先要解决的是分类管理问题以及清理歧视性政策问题,而这两个问题又往往交织在一起。
据钟秉林介绍,分类管理的基础是区别民办高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问题,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法人注册、税收、会计制度等,这将有利于解决目前民办高校在注册时“民办非企业”的尴尬身份,也将为政府对民办学校进行政策支持和财政扶持奠定基础。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的民办高校可以分为四类:“捐资举办的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经营性培训机构”。《意见》规定,国家将根据民办高校的不同分类给予不同的扶持政策。
具体而言,前两类学校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享受到税收、土地、教师身份等一系列的政策保障;“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将被要求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其会计制度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而对于那些经营性培训机构,则登记为企业法人,同普通企业一样,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一位民办高校的校长表示,如果《意见》出台,他自然是倾向于选择“不要求合理回报”的“非营利”类别,不过,他同时表示,自己的学校从创建至今投资过亿,也没拿过政府1分钱,以后也不能拿到“合理回报”,多少有些被“过河拆桥”的感觉。“估计真正的不求回报的圣人还是少数。”他感慨道。
张杰庭更是对分类管理直接表达了否定的态度。“我不建议这么分。”张杰庭认为,“如果当初知道会有这么个政策,我不会投资民办教育。现在我们投入了,中间又出来这个政策,叫我们怎么发展?我建议,投资的前10年不收税,10年之后优惠税费,用20年等我们发展起来了,再按照企业收税。”
对此,钟秉林表示,对于分类问题,能明确的就尽快明确,不能明确或有争议的,可以有过渡时期的过渡政策,要尊重历史、尊重初期创始人的权益。
一位不方便透露姓名的教育部官员则表示,部分民办高校存在着“两边都占便宜”的心态,既要享有公办学校的权利,又不履行公办学校的义务。拿最简单的土地举例,依照宪法和物权法,如果民办学校也按照公办学校的资产确权,民办学校的土地要归国家所有,只享有使用权。“享受公办学校的待遇时,喊着要公平,在土地管理时就不提了。”
“合理回报”是多少?
2003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模糊的“合理”二字,在《意见》中将被精确界定。
据参与“30条”讨论的业内人士透露,如果民办高校举办人选择“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的分类,在《意见》出台后必须要遵照新的回报标准:“合理回报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学校当年办学结余的30%,并不得高于当年学费收入总额的5%。出资人取得的合理回报按有关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了解,这一比例在《意见》讨论中也曾被调高至7%(不得高于当年学费收入总额的7%),但至今尚未定论。
多位民办教育从业者表示,回报“偏低”。张杰庭表示,若是5%,几个亿的投资,几百万的回报实在太低,“无疑给想进入民办教育的企业家提高了门槛”。
“5%这个标准肯定是太低了,现在那些公办大学办的独立学院,每年收取的学费至少25%~30%左右都要上缴给母校,公办高校从中营利至少都25%。你现在给民办学校定的回报是5%,这个太低了。”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会长黄兴茂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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