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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青回应:滴滴快的合并不涉及垄断

 2015-02-16 14:29:35 责任编辑:张昳 来源:新浪科技

与反垄断打擦边球

对于“典型垄断”的说法也有业内专家提出不同意见,他们认为两款打车软件的合并必将完全垄断打车市场,但并没有看到两家中任何一家有提交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意思。反垄断能否构成对合并的障碍,需要从事实和法律两个角度来考虑。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企业合并属于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如果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则应该向商务部反垄断局进行申报。

知名互联网行业律师赵占领则认为,目前没有看到滴滴和快的各自的财报,所以还不清楚是否符合申报标准。不过,打车软件行业盈利模式尚不成熟,有可能达不到分别营业额4亿元,总和20亿元以上的标准,如果这样,滴滴快的合并就尚未达到反垄断申报的标准。

同时,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即可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赵占领称,显然滴滴和快的合并后市场份额远远超过二分之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没有疑问,但是法律并不禁止企业具有垄断地位,禁止的是垄断行为,所以关键看看合并后的经营过程中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用户更关心补贴

另有观点认为,滴滴和快的合并应适用反垄断审查,但并不等于认为这次合并构成违法。反垄断法的目的是制裁垄断行为,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定垄断协议等,但并没有对市场份额做出限定。当然除非快的和滴滴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仅靠市场份额则无法认定其为垄断。

企查猫

该观点指出,所有经营者集中都不同程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反垄断法并不是不加区分的禁止所有经营者集中,而是有明确的法定豁免。滴滴和快的长期靠烧钱发展的路径显然不可持续,为避免两败俱伤而进行的合并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何况打车软件行业还要面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有力竞争。即便滴滴和快的的合并具有反垄断效果,经营者集中审查也不是只有否决一个选项。

当然,对于用户而言,是否垄断带给自己的影响并没那么直观,他们关心的只是打车软件本身带来的便捷性和以及是否继续补贴。不过,一旦未来补贴不再,打车软件们应该考虑的应该不止是否垄断,而更多的是如何留住用户。(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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