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食品监管环节均失守 致“速生鸡”流入市场
2013-01-11 11:43:52 责任编辑:QZ080 来源:前瞻网
百胜应对社会负责,主动公布自检结果
食药检所的抗生素残留不合格检测报告给百胜集团后,百胜集团未对外公布。
上海市食安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对百胜集团收到自检样品有不合格的报告后,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将做进一步调查,如存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情况将从严处置。
2012年12月28日,百胜在旗下肯德基官网公布“关于近日公众关切的相关问题的说明”,说明称没有“瞒报”的意图,原因是“目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要求企业向政府呈报自检结果和向社会披露自检结果”。
1月7日,媒体向百胜集团中国事业部发去采访传真,就百胜集团是否应出于社会责任角度公布检测结果,以及百胜集团与上海食品药品检测所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内容等提出采访申请,但并未得到回复。公共事务部门人士表示,目前没有合适的人选接受采访,以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为准。
“这个说法站不住脚,虽然《食品安全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从企业社会责任和道义上来讲,企业应该上报食品安全违规信息。”南京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教授郁志芳表示,食品安全除了法律法规保障,还要依靠其他方面,比如诚信、社会责任、道德规范等。
郁志芳认为,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制以分段监管为主,以种类为辅,在段与段之间容易出现交叉或盲区,因此这种监管机制有必要改变。
如何改变?郁志芳认为,把监管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各个部门改为一个综合的部门进行统管,出现问题比较容易协调,也可以避免互相推诿。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表示,《食品安全法》第32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因此食品经营企业有“对所经营食品”进行检验的义务。
此外,《食品安全法》第3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食品经营者“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其责任在于“保证食品安全”,当自检发现食品有问题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1月10日,百胜集团中国事业部主席苏敬轼也在道歉声明中承诺,将加大对供货企业的检测要求,改进复检方式,同时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主动及时通报企业自检发现的问题,并扶植鸡肉供应商采用先进养殖方法和管理模式。
上海食品药品检验所为何知情不报
对于隐瞒产品不合格的检测结果,百胜集团中国餐饮部负责人在回答媒体提问时承认了这一事实,同时声称,每年投入数百万元经费,委托食药检所对所有进货原材料进行了把关检测。
那么,一年数百万元的检测经费是否合理,食药检所与百胜是否存在利益关联?
食药检所工作人员表示,关于“速成鸡”检测一事,自己并不掌握检测数据,不方便发表观点,如要询问,应致电食品药监局。
关于此事,食安委曾在2012年12月20日的通报中作了说明:自2005年8月以来,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与百胜集团签订了委托检测协议,作为公共服务单位受百胜集团委托,对其原料、半成品自检提供第三方服务。百胜集团每两个月送检样品一次,样品数、检测项目均由百胜集团确定,检测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检测完成后按实际检测项目收费。
“上海市食药检所从未收取过百胜集团其他任何费用。”2012年12月21日,上海市食安办负责人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如此强调。他同时表示,食安办已经掌握了百胜集团与上海食品药品检测所签订的委托协议。协议载明,百胜方面提出了详细的检测需求,检测所根据需求进行检测。另外按照协议,检测所今年本应向百胜集团收取125.9万余元的检测费用,对方至今实际只支付了93.7万余元。
一年100多万的检测费用是否合理?有专家表示,检测费用要视企业的经营规模、检测内容、检测频次等确定,不可一概而论。媒体就此事分别向上海食品药监局和百胜餐饮集团中国事业部询问,尚未得到回复。
2012年12月28日,肯德基官网在其公布的《关于近日公众关切的相关问题的说明》中指出,相关人员在接受采访中提到检测经费的说法不完整,严重误导了公众。实际上,百胜按实际检测项目支付检测费,从未向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和上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支付过任何其他费用。
但据中国百胜官方网站介绍,与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合作,成立中国百胜餐饮集团特约食品安全实验室,对供应商提供的各种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随机抽样,并送特约实验室进行检测,加强对供应商产品的质量检测。作为特约食品安全实验室,是否仅仅按实际检测项目支付检测费?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百胜集团与上海食品药品检测所之间,就是食品经营企业委托法定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构成委托检验的合同关系,这并非是监管部门为保障食品安全而主动进行的法定检验检测,因此对检测服务进行收费是合理的。
此外,对于监管部门为确保食品安全进行的检验检测而言,应依据监管需要、监管资源的多少、被监管食品品种的风险大小、被监管企业是否曾有违法行为等因素,对高风险的食品、曾有违法行为的企业予以更多检验检测。就企业委托检验而言,因检验检测是抽检,企业规模大,生产经营批次更多货值金额更高,检验检测费用会相应升高。
而“速成鸡”事件发生后,2012年12月18日,监管部门从百胜集团上海物流中心抽取了样品进行检测,委托食药检所进行检测。有人表示不解,食药检所正被调查,再次承担“速成鸡”检测任务,是否妥当?
对此,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上海食药检所的检测水平在全国名列前茅,其检测能力不容置疑。但在此次事件中,食药检所是否存在知情不报,也成为关注焦点。
对此,上海食安办指出,对食药检所未将不合格信息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也将进一步追查,并实施最严厉的问责。同时下发通知,要求全市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一旦检测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必须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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