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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食品监管环节均失守 致“速生鸡”流入市场

 2013-01-11 11:43:52 责任编辑:QZ080 来源:前瞻网

监管部门应走出“篱笆墙”

“速成鸡”从雏鸡进入鸡场,到肉鸡出栏屠宰,多个环节暴露出安全隐患,肯德基也并非第一次被曝出食品安全隐患,为何屡禁不止,监管和问责为何总在媒体曝光之后?

上海市食品学会食品安全专业委员会主任马志英表示,根本问题在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还处于偏重末端监管状态。所谓末端监管,就是在食品生产供应链的末端,即流通和消费市场发现问题,再追溯源头,最后在末端产品的检测和监管方面花费了很多人力和财力。末端监管的弊端在于,农业品在生产之初就被违规添加违禁品,后期要通过检测发现难上加难。因为检测往往建立在现有的标准上,比如三聚氰胺、“速成鸡”事件中的金刚烷胺等,都不在原有的检测标准当中。因此,这样检出的产品合格率不一定能反映真实的食品安全状况。

对于上海食药检所检测出抗生素超标鸡肉却没有向上级部门通报的问题,马志英表示,这反映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漏洞。

另外,事件也暴露出我国在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方面的欠缺,生产商、原料供应商、企业、政府、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沟通制度的不完善,都是这起事件当中应该汲取的教训。

“《食品安全法》对于安全信息的规定是单向的,发布主导者为政府主管部门,由上而下发布,不利于信息的透明和管理的科学化。”马志英表示,在这方面发达国家有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做法。

比如欧盟食品和饲料类快速预警系统(RASFF),主要是针对各成员国内部由于食品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标示不准确等原因引起的风险和可能带来的问题及时通报各成员国,使消费者避开风险的一种安全保障系统。

该系统规定,当欧盟某一成员国发现存在对人类健康有严重危害的警情时,应立即在该预警系统下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则立即将信息传递给个成员国。

这个系统的法律依据是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特别是其中的第8条的规定,涵盖了通报制度以及通报分级、通报类型、采取的措施、后续反应行动、新闻发布制度和公司召回制度等。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表示,速生鸡滥用抗生素,实际是兽药监管的问题,农业行政部门应该肩负起相应的责任。《兽药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中或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此外,据前瞻网记者了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条、第4条的规定,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农业部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5.73,-0.04,-0.69%)质量安全法》,负责对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管理;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设定了所谓“分段监管”的体制,使得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呈现出“碎片化”的样态,在实践中产生了“有利争着管,无利没人管”的现象。

企查猫

宋华琳认为,监管部门应走出“篱笆墙”,尽管不同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内容和方式有所不同,但根本目标都是确保食品安全,应通过联合执法、综合整治、监管联席会议、正式或非正式磋商、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提供行政协助等方式,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促进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监管权能有效地、无遗漏地实施。如果相关部门连这点都不能确保做到,那么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要依靠什么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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