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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三大政策应对当前困境

 2012-08-11 16:48:00 责任编辑:QZ080 来源:前瞻网

前瞻网摘要:

上海将继续大力推进航运产业建设。据前瞻网记者了解,昨天(8月10日),交通运输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举行了“合力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阶段总结推进会暨加快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深化合作备忘录签字仪式”。

此次会议的召开和新的合作备忘录的签署,是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又一重要举措,标志着交通运输部和上海市不断深化合作、合力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当前,上海正处于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关键时期。交通运输部与上海市政府签署深化合作备忘录,对于上海抓住机遇,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全面提高航运发展综合竞争力,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合作备忘录,交通运输部与上海市政府将重点围绕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促进邮轮产业发展四个方面,共同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此前,国务院于2009年正式发布了《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

昨日,交通运输部还在上海发布了三项政策应对当前航运业的困难局面:

一是关于促进我国国际海运业平稳有序发展:通过强化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维护国际航运市场秩序, 推动国际海运业结构调整升级,构建良好的行政服务环境,加强合作提高企业抵御危机和防控风险能力,加强安全生产督导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报送工作。

二是完善管理促进国内航运业健康平稳发展:通过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测和分析,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宏观调控,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准入,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开展国内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工作专项检查。

三是允许将融资租赁船舶视作认定企业资质的自有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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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前瞻网了解,上述三项政策中,尤其是融资租赁船舶新试点是一种新的探索,交通运输部在上海先行试点此项政策。对融资租赁的船舶,当航运企业已付租金达到应付款项的一定比例时,并经融资租赁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及航运管理部门备案后,该融资租赁船舶可认定为航运企业的自有运力。该项政策是一种新的探索,需要积极稳妥推进,考虑到上海航运、金融环境优势,交通运输部在上海先行试点此项政策。这将缓解航运企业资金压力,帮助航运企业盘活现有资产,有效应对当前严峻的航运形势,并有助于上海航运业的集聚和壮大,推动上海航运业日益形成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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