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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府拟掏腰包救赛维 财政资金沦为私企偿债方?

 2012-07-17 10:35:46 责任编辑:QZ080 来源:前瞻网

债务黑洞

据前瞻网了解,去年9月,赛维获得了30亿元中期票据注册额度,由民生银行主承销;同期获得了4亿元短期融资券注册额度,由招商银行主承销。

去年11月30日,赛维发布公告称,本次中期票据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偿还短期债务,将分四批发行:第一批5亿元将于当年12月发行;剩余25亿元额度拟于2012年一季度发行第二期5亿元,二季度发行第三期10亿元,三季度发行第四期10亿元。

在发行4亿元短期融资券“11江西赛维CP001”之后,2011年12月7日,赛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5亿元中期票据“11赛维MTN1”。

据前瞻网记者了解,今年4月,赛维又公告称,根据市场最新变化与公司资金需求,拟将剩余25亿元中期票据额度发行时间变更至2012年二季度发行第二期10亿元,三季度发行第三期10亿元,四季度发行第四期5亿元。然而,截至7月16日,赛维原计划发行的第二期中票仍然不见踪影。

今年4月28日,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公司(下称“上海新世纪”)首次对赛维发出降级警报,宣布将其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6月29日,在赛维一季报姗姗来迟之后,上海新世纪将赛维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由AA降至A+,评级展望为负面;并将“11赛维MTN1”债项评级由AA降至A+,这是今年以来为数不多的几家被降级的债券发行人。

在最新的这份跟踪评级报告中,上海新世纪给出了五大降级理由:一是光伏设备制造行业外部环境变化大,短期内难以缓解,行业运营质量显著下降;二是赛维2011年出现巨额亏损,整体抗风险能力下降;三是赛维负债经营程度偏高,刚性债务占比较大,偿债压力大;四是赛维现金回笼能力下降,无法对刚性负债及利息支出形成有效保障,面临很大的流动性风险;五是大量贷款被关联公司占用,具有一定的回收风险。

“该公司2011年经营性现金流回笼情况较差,营业收入现金率下滑至87.00%,经营性现金净流入为-14.71亿元,公司自身经营性现金流紧张,无法对流动负债以及刚性债务形成有效保障。”上海新世纪分析称。

不仅如此,赛维高层人事动荡逐步浮出水面。赛维昨日在银行间市场发布公告称,公司执行董事和战略执行副总裁邵永刚、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林俊杰均已于6月份辞职。

需要指出的是,在赛维英文官方网站上,7月2日就宣布了邵永刚离任的消息,但作为银行间债市的发行人,赛维在两周之后才正式予以披露。在此之前,赛维推迟发布2011年年报与2012年一季报,业已暴露其内部管理与信息披露的软肋。

市场的嗅觉是灵敏的。Wind资讯信息显示,本月以来,11赛维MTN1的收盘净价跌至98.43元,收盘收益率升至7.51%,较6月份上升了130多个基点。

赛维的债务黑洞还不仅是这些。其2010年英文年报显示,截至2010年底,在长期债务中,除去华融信托的7.55亿元信托贷款外,还包括众多金融机构贷款,数额最为庞大的为国开行,包括15.05亿元抵押贷款和3亿元信用贷款,合计18.05亿元;其次为浦发银行,其所提供的15.10亿元贷款全部为无抵押的信用贷款;建设银行投放了5.47亿元抵押贷款和8.76亿元信用贷款,合计14.23亿元。此外,安徽省唯一的城商行——徽商银行亦有涉及,贷款金额7.55亿元,全部以无抵押方式提供。

由于赛维2011年英文年报尚未公布,上述债务的现状还不清楚。

合法性争议

地方政府为什么要自掏腰包救赛维?或许在地方政府看来,赛维已经到了“大而不能倒”的地步。前瞻网了解到,7月13日,财富中文网公布2012年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赛维再度入选榜单,且位列第266位,是寥寥几家来自江西的上榜公司之一。

尽管赛维是一家民营企业,但由于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属性以及迅速做大的规模,赛维被江西省和新余市视为“至宝”。

在江西省“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江西省不仅将光伏产业基地建设列为头号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工程,更是明确提出力争赛维实现销售收入1000亿元。

刊登在新余市政府网站的一篇新闻稿称,今年4月7日,新余市召开县(区)委书记会议,市委书记李安泽在会上强调,针对一季度经济运行存在的问题,要采取“一厂一策”办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抓好赛维、瑞晶、江锂等骨干企业发展,抓好园区建设,努力保持全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但直接动用财政预算资金,甚至都不借道政府融资平台等工具的做法,其合法性值得怀疑。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依据当前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在两种情况之下可以经人大审批动用财政资金来为企业还债,一是偿还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目前政策允许地方政府出面为融资平台进行担保;二是企业中有政府的国有股权,政府对这项债务签订了偿还协议,因而有偿还义务。

“除此两种情况,其他情况均不合法。”施正文说,现行法律明文禁止地方政府为企业进行担保,如果当地政府曾经这么做,就是明显违法,更不能动用财政资金来为其还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担保法禁止政府给商人和企业提供担保,正是为了防止在招商引资的驱动下,地方政府竞相攀比所引发的财政危机和金融危机。

施正文表示,四万亿投资计划之后,地方建设由于缺乏资金纷纷出面成立地方融资平台,因此当前政策暂时允许政府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担保。

企查猫

施正文分析称,从新余市人大批准替赛维公司还债可以判断当地政府对该企业曾有这样的承诺,但若这家企业既非融资平台,又无国有股权,那么政府的这项承诺是不合法的,更不能动用财政资金来兑现承诺。

施正文说,财政资金是用来提供公共服务的,不是用来发展某个企业的,而且这个企业并不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和经济安全,只是一个处于竞争性行业中的龙头企业,仅仅是因为它交税多、就业多,政府如果出钱替它偿还债务,那等于完全模糊了政府和企业的边界,这是必须严令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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