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10条新政鼓励服务业发展 上市企业获300万资金
2012-08-02 16:46:21 责任编辑:QZ080 来源:前瞻网
首次上市企业或300万元扶持资金、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知识密集型企业享受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据前瞻网记者了解,在省政府近日出台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十条新政策直指辽宁省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意见》的出台旨在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推动辽宁省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大发展,加快辽宁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意见》,省、市、县政府都要建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今后,凡在辽宁省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服务业企业,将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对符合条件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企业,经省地税机关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现代服务业企业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现代服务业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将比照辽宁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有关政策执行。
前瞻网了解到,为鼓励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意见》规定,对通过合并、出售、置换等方式,将企业全部或部分不动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资产重组行为,不征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分离服务业务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减半征收其自用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辽宁省还将在全省范围内大力推进服务业用水(洗浴、洗车等高耗水特种行业除外)、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
为鼓励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服务业企业,省政府给予扶持资金300万元;对已上市的服务业企业再融资补助100万元;每新增一户服务业上市企业,省政府对企业所在地市政府给予上市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为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辽宁省还对引进设立的企业总部,由所在地市政府视总部经济运行、实现营业收入及上缴税收等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或奖励。通过多种方式、多种优惠积极鼓励服务业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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