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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金融改革创新“十二五”规划

 2012-08-22 07:38:20 责任编辑:QZ080 来源:前瞻网

(五)搞好外汇改革试点,参与金融国际化进程。

1.继续开展外汇改革试点。争取扩大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意愿结汇试点范围。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促进企业对外贸易便利化。选择合格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搞好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外汇资本金结汇改革试点。搞好首批外资股权基金试点,用好外资私募基金换汇指标,争取扩展经常项下可兑换便利化和资本项下可兑换试点内容。

2.支持各类外汇业务公司发展。支持第三方支付企业建立跨境小额电子商务结算中心,发展人民币境外POS收单业务。支持货币兑换公司开拓企业外汇交易业务,建立跨境调钞渠道及稳定的小币种收钞、配钞渠道,探索设立小币种交易中心。促进货币经纪公司发展境内外的外汇、货币、债券和衍生品等交易。

3.加快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出台东疆保税港区离岸金融试点方案,实现航运金融服务国际化。推动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获准开展航运金融业务;制定简化离岸账户审批流程、推进外汇管理便利化方案,促进人民币市场发展,拓宽流入流出渠道;研究制定推动外汇交易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试点方案。支持商业银行提供人民币融资便利,支持保险公司开展航运保险业务。

4.完善单一项目公司发展模式。完善租赁公司项目子公司管控模式,研究制定单机公司、单船公司等项目公司的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项目公司管控模式,搞好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租赁业务创新。支持外资租赁公司以资本金出资设立单一项目公司。吸引大型融资租赁公司落户,制定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单机、单船公司,以及单机、单船公司聚集东疆保税港区的促进措施。

(六)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1.加快建立地方金融管理体系。以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为底线,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管对象的全面化及精细化管理,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政府投融资平台、新型交易市场等地方金融监管对象的管理,形成实效明显、管理科学和风险可控的地方金融监管模式,推动监管对象健康快速持续发展。推动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与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分工协作、互为补充的金融管理联动机制,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责任和辖区属地管理责任。出台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办法,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在统筹金融资源布局、金融风险防范、监督激励考核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提升地方金融监管能力。

2.加强政府融资平台依法治理和风险防范。督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依法治理、规范整改,不断提升融资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建立政府债务审批制度和政府债务预算制度,加强对政府债务的总额控制和余额管理。拓宽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渠道,争取列入地方政府发债试点城市,探索开展单一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

(七)加快金融集聚区建设,形成集中集聚集约效应。

1.搞好于家堡金融区建设。建成于家堡金融区起步区,初步形成市场会展、现代金融、传统金融、教育培训和商业商住产业。制定加快于家堡金融区开发建设和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政策,明确于家堡金融区的发展定位、阶段目标、空间运营管理、金融业态布局和绿色运营管理。制定于家堡金融区地下空间产权划分和确认方法,制定地下空间运营管理方案,形成兼容不同业主物业权属,兼顾商业品牌布局的商业统一运营管理模式。加强楼宇品质管理,按照一楼一金融主体或一楼一金融主业原则,确保入区金融企业量质齐增,实现金融业聚集效应。搞好于家堡金融区APEC首个低碳城镇示范项目,构建绿色运营管理体系,打造低碳金融、低碳经济的集散地,建立绿色城市和供应链金融服务体系、市场服务体系。

2.建设各具特色的金融集聚区。建成解放北路金融城二期项目。完成天津市京津金融服务外包园区一期规划建设,发展成为定制非定制金融服务外包、金融后台和企业总部基地,吸引金融总部后台中心和金融服务外包企业来津发展,增强区域金融载体的服务功能。加快武清金融商贸区建设,建成符合区域资源特点,服务京津地区,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金融集聚区。

(八)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夯实金融业发展基础。

1.加强金融法制建设。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制度,规范发展新型金融业态,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改革创新,探索加强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方式。推动各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建立依法合规的规范发展模式。建立创新型金融机构涉法涉诉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搞好租赁司法政策先行先试。支持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天津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和天津海损理算及法律服务中心发展,搭建与国际接轨的海事海商服务平台。

2.加快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整体设计开发,整合行政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实现地方政府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向社会提供信用服务,促进信用产品推广使用,发挥征信、评级和社会责任评价制度功能。建设动产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动产登记和公示。完善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金融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台账和备忘录制度,建立金融业统计月报,及时反映和报送金融业信息。搞好金融业统计与核算试点,建立完善的金融业实际统计制度。建立区县金融增加值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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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金融人才培养和金融知识培训。积极推动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动态的按需引才机制。推进金融企业领导职务任期制,建立科学的薪酬分配机制。完善与国内外知名院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机制,发挥亚洲商学院、大公信用管理学院和新金融研发中心等教学研究机构的作用。组织开展高层次金融理论研讨交流。实施金融知识培训计划,开展金融高管及从业人员在职教育和技能培训。继续推动地方金融机构建立博士后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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