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十二五”规划
2012-09-06 07:45:54 责任编辑:QZ080 来源:前瞻网
(五)加强机构建设。
通过公共平台建设,扩大绿色建筑信息披露途径,提升绿色建筑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拓展市场融资渠道,带动社会资金的大量投入,促进各类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
1.深化培育10个建设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包括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中心、绿色施工技术研发中心、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研发中心、建筑工业化技术研发中心、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研发中心、钢结构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燃气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研发中心、绿色建筑检测技术中心和建筑科技研发中心。
2.培育第三方能效测评标识机构。
培育建筑能效测评第三方机构,对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备案;为我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既有建筑改造效果测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测评等提供服务。尤其是在保障性住房、轨道站点绿色建筑、园区绿色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标志性建筑工程上引入第三方测评机构。
3.探索建立建筑碳排放平台。
按服务功能或能源消耗强度对城市建筑进行分类,编制深圳市建筑碳排放计量要求和指南。通过核算城市建筑碳排放量,确定城市建筑初始碳排放权分配方法和新建建筑的碳排放量申请办法,研究确定碳排放基准值。建立以年度为时限的碳价格管理办法,建立城市公共建筑碳排放交易平台。
4.探索建立建筑合同能源管理交易平台。
结合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实现平台的节能改造信息收集、分类和发布功能,拓宽既有建筑改造信息渠道来源,降低节能服务公司获取节能改造信息的成本。通过建立交易平台,加大改造市场推动力度,促使建筑与建筑间实现节能量交易和捆绑式的交易。
(六)强化监督管理。
1.加强绿色节能产品质量监督。
建立绿色节能产品的研发及市场准入体系和制度,改善技术产品单一、良莠不齐状况;加强绿色建材市场的管理,严格执行产品限制淘汰目录制度,强化绿色建材质量检测力度,保证其优良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2.加强绿色建筑从业人员和企业的专业技能培训和资格、资质管理。
完善基于国家现有建筑领域关于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的相关规范和制度,对施工队伍、技术人员、设计、监理人员、用能设备管理人员、政府管理人员及相关企业开展绿色建筑专项培训,探索建立相关执业资格、专业资质准入制度,使从业人员与企业能提升技术水平,确保绿色建筑工作效果。
3.建立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和公示制度。
对示范建筑和绿色城区等重点项目设立节能或绿色指标体系,并建立项目实施效果综合绩效评估制度和公示制度。评估结果一是作为重点项目获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依据;二是作为是否达到预期应用效果的评判;三是阶段性成果总结,作为下一阶段工作改进的依据。
4.建立实施效果与相关部门、个人绩效考核挂钩机制。
明确市、区、管委会各级建筑节能管理对口单位关系和管理任务,各级政府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检查和考核,将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与节能减排工作挂钩。
(七)扩大宣传推广。
1.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宣传培训,提高公众认知度。
通过制作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宣传片、开设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论坛、设置绿色建筑相关专业和课程、编制大众科普读物等,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信息网站等渠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创造有利于建筑节能工作的氛围和环境。
2.开展示范项目展示展览会,带动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发展。
筹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展览馆,开展示范项目建设成果展示和技术咨询,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增强投资者建设者对新技术新产品的认识和信心,逐步形成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需求市场,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全面发展。
3.加强与国际先进组织的合作交流。
借助深圳地域优势,不断拓宽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充分利用各种对外交流渠道,积极推动国内外科研机构、企业、院校交流与合作,培养和引进优秀科技人才。追踪当代国际前沿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设备产品。
附表:1.“十二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任务分解(略)
2.“十二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政策、标准、课题计划(略)
注1 数据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1年。
注2 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粤府〔2011〕113号)要求,“十二五”时期,省下达我市的节能目标为单位GDP能耗指标下降19.5%,预测得到“十二五”期间全社会总节能量为1455万吨标煤,据此计算得到建筑节能量占全社会总节能量的比例接近20%;该比例需根据国家、广东省的节能减排量指标分解落实最终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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