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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市建设“十二五”规划

 2012-10-31 07:51:22 责任编辑:QZ080 来源:前瞻网

五、支撑保障体系建设

(一)政策法制保障。

将规划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全市重点工作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已有的生态市建设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在项目审批阶段,对不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要求的建设开发行为予以否决;强化生态环境破坏的追究机制,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

结合天津市地方特色,研究制定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生态补偿、循环经济、低碳经济、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制度,作为规划实施及以后生态市建设工作的重要依据;优先制定天津市生态补偿、绿色信贷、环境价格机制等环境经济政策,深化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模式;研究制定生态市建设政策绩效评价机制,为政策调整和完善提供依据和奠定基础;定期评估生态市建设进展情况,及时查找不足,提出解决方案;研究建立天津市地方环境标准体系,重点开展大气、水、固体废物、环境噪声与振动等4个领域的环境标准和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指南、导则等研究,作为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以标准促进产业及技术进步,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二)组织管理保障。

生态市建设是一项跨部门、跨行业的系统工程,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完善机构,周密组织协调。天津市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区县政府负责规划的具体实施工作,天津市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工作,由相关领域高级专家组成的专家顾问组负责规划实施的咨询解疑工作。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目标责任制和监督考核机制,结合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评指标体系改革和生态市建设年度工作任务的考核,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部门,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工作绩效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完善和切实抓好目标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环节,奖惩分明。建立规划实施的协调机制,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各级政府和各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共商、齐抓共管、通力合作的长效机制。

(三)科技与人才保障。

支持和鼓励生态环境领域的科学研究。围绕生态市建设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积极组织力量进行技术攻关,重点开展城市环境容量、城市生态体系、非传统水源利用、景观水体水质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天然湿地修复、环境预警应急体系等迫切需要的技术攻关与示范,为生态市建设提供科技支撑;对温室气体减排与生态安全等前瞻性问题开展预研究。

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加大对生态科研机构的基础投入,建设一批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提升科研仪器和技术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和体系;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使科技创新从引进技术为主向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转变,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发展。

引导和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对科技含量较高的生态产业项目和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适用技术,予以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技术的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各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动生态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以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研究中心为依托,利用重大科技项目培养中青年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凝聚高层次专家和团队,打造包括领军人才队伍、学术带头人队伍、专业技术骨干队伍的高水平环保科研人才队伍;鼓励青年科技骨干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人才培养和交流合作,完善适合学科发展需要的人才结构,大力开发科技人力资源,加快高层次、多层面人才的培养。

(四)资金保障。

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将生态市建设资金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逐步提高财政收入的比重,建立和落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加大政府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投入。

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运用市场化的手段,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综合运用财税、投资、信贷、价格等政策手段,积极引导和鼓励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生态市建设。推进垃圾、污水集中处理和环保设施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生态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资源受益者依法征收资源开发补偿费和生态环境补偿费,在财政转移支付中进一步体现生态补偿的要求。

(五)公众参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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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市建设科普宣传和媒体传播,全面深入宣传生态市建设的基本内涵、重大意义、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从而增强公众的生态意识,提高全民参与生态市建设的积极性;加强生态知识理论培训,开展生态实践活动,强化全体市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生态综合决策管理能力。

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开放机制,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生态市建设氛围;将生态建设科研队伍、社会团体及公众参与结合起来,积极组织和引导社会团体及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让生态市建设变成全体公民积极参与的行动;积极推行政府生态信息公开、企业环境行为公开等制度,扩大公民对生态建设和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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