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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规划

 2013-03-26 14:51:52 责任编辑:QZ080 来源:前瞻网

第八章 分区域发展协调

第一节 分区域协调发展的引导思路

第七十九条 分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

依据城镇发展协调区的现状条件和未来发展趋势,将福建省地域空间划分为闽东北区域和闽西南区域,实施分区域发展的引导和调控。闽东北区域包括福州、莆田、宁德和南平四市;闽西南区域包括厦门、泉州、漳州、龙岩和三明五市。引导两大分区在各自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在重大设施建设、水资源优化配置,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协调。

依托日益完善快速交通网络,推进城市联盟,构筑以区域中心城市为主体,综合性交通通道为骨架的网络化城市功能地域,引导优化生产要素和空间资源的配置,提升沿海一线的辐射带动能力,向纵深推进与周边中心城市的分工合作和市场融合。

第八十条 协调区发展单元政策调控

以设区市城区、县级市和县为单位实施综合区域政策的引导和调控,实现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发展单元区分为“发展重点单元”、“发展支撑单元”和“发展保障单元”三种类型。

“发展重点单元”是指现状发展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生态承载力强,并且对海峡西岸城市群整体发展具有结构性塑造作用的发展单元。应优先支持“发展重点单元”的发展,引导人口和生产要素向该类单元集聚,带动城市群整体竞争力的提升。

“发展支撑单元”是指具有一定发展基础,但发展潜力一般,存在一定生态、资源发展条件限制的发展单元。应鼓励“发展支撑单元”的发展,在保障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对产业类型及空间时序进行引导和调控。

“发展保障单元”是指对于城市群整体或者较大区域的生态保育、环境保护等起到重要保障作用的地区单元,以及现状基础一般,发展潜力有限,生态较为敏感的地区单元。应控制“发展保障单元”合理的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逐步引导人口向其它单元转移,同时实施相应的转移支付和补偿手段。

第八十一条 协调区空间要素管制

对空间要素实施空间管制。空间管制分为监管型管制、引导型管制和一般型管制。

对重大交通通道和设施、生态廊道和斑块、重要保护岸线、以及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它需要保护和控制的空间要素等实施监管型管制,由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通过立法和行政等手段进行强制性监督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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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有重要区位且适宜发展的战略性发展地区,对具有重大景观、生态或文化价值的特色保护地区,以及对涉及到城际协调的地区实施引导型管制,由省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要求,通过指导各城市进行规划编制来合理引导城市政府的开发建设。其中,战略性发展地区按照发展的政策导向区分为优化提升、发展促进和战略储备三种类型:对于优化提升地区,应重点引导产业的升级和转型,优先发展服务业,优化环境建设;对发展促进地区,应优先配置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和建设用地,促进该地区尽快发展;对战略储备地区应实施必要的项目类型的筛选或时序调控。

对前述两种管制方式以外的地区实施一般型管制。省级政府在现有的调控框架基础上一般不做特别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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