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
2012-01-06 10:45:09 责任编辑:QZ035 来源:前瞻网
第24条 村庄及其他用地规划
规划村庄及其他用地82547.1公顷,占南部山区总用地的98.4%。
(1)经过村庄迁并整合,规划村庄建设用地3661.0公顷,占南部山区总用地的
4.4%。山地丘陵区新建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
(2)规划耕地37592.7公顷,占南部山区总用地的44.8%。
(3)规划水域1766.0公顷,占南部山区总用地的2.1%。
(4)规划其他用地39527.4公顷,占南部山区总用地的47.1%。
第六章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25条 公共服务设施体系
公共服务设施体系由市级——镇(乡)级——村(居)级3个等级构成。市级:利用南部山区独特的资源设立的为周边区域、甚至整个济南市服务的体育、文化等设施;镇级:各镇必须设置初级中学、小学、托幼机构、卫生院、防疫保健站、计划生育指导站、敬老院、文化站、青少年中心、老年活动站、广播站和体育场地,各1处以上。可选择设置高级中学、图书馆和影剧院等设施;村(居)级:各村(居)必须设置托幼机构、计划生育指导站、医务室和文化大院,各1处以上。可选择设置敬老院、老年活动站、广播站和体育场地等设施。
第26条 教育设施规划
总计规划职业学校2所,成人教育学校5所,初中9所(其中,新建3所),高中2所(其中,新建1所),小学54所。
撤并、搬迁限制发展型村庄中的小学。将教育资源向镇区和鼓励发展型村庄集中。扩建现有的寄宿制初中,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学生公寓、餐厅、运动场,全面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普通小学每生用地20—34平方米,寄宿制初中每生用地34—39平方米,寄宿制高中每生用地32—35平方米。
第27条 医疗设施规划
总计规划医院5所,卫生室40所。
改扩建现有的区级医院、镇级卫生院,床均建设用地指标采用110平方米/床,使区级、镇级医疗设施千人医院床位数达到4床/千人以上;扩建现有的镇卫生院,提高医疗人员技术水平,强化其对卫生室的管理职能;合理布局村卫生室,承担基层预防、保健、康复、常见病治疗、计划生育指导和卫生宣传等服务。规模较小、距离较近的村庄可以联建共享。
第28条 文化设施规划
规划文化活动设施40处。
形成完备的镇级——中心村级——基层村级文化设施体系。各镇区结合总体规划布置集中的场馆与场地,建成较为集中和完善的文体设施,镇级文化站建设必须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规划建成一批急需的文化设施,其中,村级文化站建设必须达到300平方米以上、配有电脑等设施的综合指标。
第29条 体育设施规划
建设各镇区综合性体育设施;开放中小学体育设施,提高学校体育设施的利用率;加大投资力度,兴建各类有利于群众广泛参与的体育设施,做到村村有健身设施和场所。
第30条 商贸设施规划
镇区商贸设施规划依照镇区规划,对原有商贸设施进行整合、扩建,同时结合周边用地情况增加新的商贸设施用地。
对于村庄内部的商贸设施布局规划主要依据村镇体系规划,在中心村分别布置集中的商贸设施,此外在每个基层村至少设置一个商品零售部。
第七章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第31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对四门塔、千佛崖摩崖造像(包括龙虎塔、九顶塔)、齐长城遗址等3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大佛寺石刻造像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济南战役山东兵团指挥所旧址、黄花山造像、太甲山摩崖造像、宁海恭和王墓4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规划范围内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在切实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作用、历史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所有文物必须整体、原址、原貌的保留。文物古迹原则上不得迁移或者拆除,若涉及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须迁移时,需按文物法律法规规定获得批准后,在文物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32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
划定四门塔保护区、千佛崖造像(包括龙虎塔)保护区、九顶塔保护区、齐长城遗址保护区、大佛寺石刻造像保护区、太甲山石刻造像保护区、黄花山造像保护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
(1)四门塔保护区,保护范围东至青龙山支脉至凸凹村东端、锦阳川支流一线;南至锦阳川支流;西至白虎山山脊及其南北延伸线;北至神通寺墓塔林北200米处及其东西延伸线。
(2)千佛崖造像保护区,保护范围同四门塔保护区范围。
(3)九顶塔保护区,保护范围东至灵鹫山山脊至付家庄北端,南至孟家村北,北至秦家村北。
(4)齐长城遗址保护区,长城起点处保护范围至起点以西200米;长城沿线至城墙内外侧各100米以内的区域。
(5)大佛寺石刻造像保护区,保护范围为造像所在山峪周围山脊、山峪封闭连线以内用地。
(6)太甲山石刻造像保护区,保护范围为东、南、西至太甲山山脊连线,北至该造像所在山峪峪口。
(7)黄花山造像保护区,保护范围结合卧虎山水库保护范围确定。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对于现存文物建筑以保存和完善为原则,具体划定文物保护区范围。严格限制新增建筑,谨慎推动历史保护区的有机更新,对新建建筑在建筑高度、容积率、色彩、材料等方面予以详细的规定,以求同历史古迹以及整体环境取得和谐。对于景观环境,植被种类,环境小品等要素均进行严格的规定,确保历史文化资源的整体存在。
第33条 文化景观廊道保护
将文物保护和自然环境保护以及廊道的生态建设结合起来。对齐长城遗产廊道、锦绣川流域、锦阳川流域、锦云川流域的文化景观廊道加以整体保护和利用,构建景观廊道与遗产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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