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2-01-17 10:18:39 责任编辑:QZ035 来源:前瞻网
第三章 城市规模
第12条 城市人口规模
2015年,城市人口规模50万人;2020年,城市人口规模65万人;2030年,城市人口规模80万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规模年均增长3.5%。
第13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1) 2015年,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总建设用地面积75.0平方公里;
(2) 2020年,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总建设用地面积97.5平方公里;
(3) 2030年,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30平方米以内,总建设用地面积103.8平方公里。
第四章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本章略,详细内容参见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文本)
第五章 规划区统筹
第一节 规划区“四区”划定与政策
第14条 “四区”划定
将规划区范围划定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
(1) 禁建区:包括水域、湿地、基本农田、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河流廊道、交通走廊、市政设施走廊、活动断裂带等。总面积约952平方公里,占规划区总面积的61%。
(2) 限建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文物保护控制建设地带、林地集中分布区、洪水淹没危险区、建成区外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交通规划控制区、机场限高区、机场噪声控制区、土地沙化严重地区、工程地质条件较差地区、一般农田、规划城镇组团间绿化隔离带、区域生态绿地等。总面积约343平方公里,占规划区总面积的22%。
(3) 适建区:规划城镇建设区。总面积约162平方公里,占规划区总面积的11%。
(4) 已建区:2010年现状建设用地范围。总面积约93平方公里,占规划区总面积的6%。
第15条 分区管制政策
(1) 禁建区:作为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重要地带及生态建设的首选地,原则上禁止城市建设行为,不同区域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 限建区:保护优先、限制开发,区内土地以生态、人文景观、农业用地为主,交通、市政、军事设施和农村住宅等建设需经严格审查和规划许可。
(3) 适建区:是城市发展优先选择的地区,但仍需根据环境与资源禀赋条件,合理确定开发性质、规模和强度。具体地块的开发与建设指标应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
(4) 已建区:延续历史文脉,保护文化特色,对旧城区实施有机更新。提高新城区建设标准,逐步完善开放空间系统、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提倡公交优先的交通政策。
第二节 规划区空间结构与功能布局
第16条 空间结构:一核、两组团、三轴带、多节点
(1) “一核”:指巴彦淖尔市中心城区,是带动规划区和市域发展的中心极核。
(2) “两组团”:指陕坝组团和空港组团,是规划区发展的重要功能组团。
(3) “三轴带”:以沿黄经济发展轴为主轴带,以临陕城乡统筹发展轴和临甘国际大通道发展轴为次轴带,形成承东启西、通南达北的开放格局。
(4) “多节点”:指城市公共服务中心节点、城市产业集聚节点、乡镇节点、生态景观节点等。
第17条 城乡功能布局
(1) 城镇功能区:包括临河综合服务片区、朔方产业集聚片区和双河生态休闲和战略储备片区、陕坝组团、空港组团、干召庙镇和天吉泰镇等城镇集中布局地区。
(2) 生态休闲功能区:划分为生态休闲旅游区和休闲农业观光区两类,前者包括郊野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绿色休闲和旅游度假功能区,后者是以农业观光、农家乐为主的休闲功能区。
(3) 生态保护功能区:包括水源保护区(临河区的五四湖水源保护区、水源湖水源保护区、永济渠西水源保护区和陕坝红星村水源保护区)、沿黄生态湿地保护区、城市组团间生态隔离绿带等。
(4) 农业功能区:指基本农田、林地、园地、牧草地和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是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空间载体。
第18条 两大组团发展引导
(1) 陕坝组团:杭锦后旗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以绿色产品加工、休闲旅游为主的北方特色宜居城镇。2030年人口控制在16万人左右,建设用地控制在24平方公里以内。
(2) 空港组团:城市航空客货运运输节点和对外窗口,依托机场适度发展小规模机场货运物流及配套运营服务套设施,近期周边地区以战略储备控制为主。
第三节 规划区乡镇与村庄发展引导
第19条 乡镇统筹发展引导
(1) 天吉泰镇:加强与机场联动发展,打造空港地区的配套服务和休闲观光基地。规划2030年城镇人口为0.5—1.0万人,建设用地面积为1.5平方公里左右。
(2) 干召庙镇:临陕线上的特色商贸服务基地和城乡统筹发展示范点。规划2030年城镇人口为0.5—1.0万人,建设用地面积为1.5平方公里左右。
(3) 城关镇:镇区搬迁,纳入中心城区统一发展,周边地区可适当建设城郊休闲旅游度假区。
(4) 双河镇:逐步撤镇为街道,纳入双河片区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
(5) 临河农场:城北休闲农业观光基地,通过土地指标置换等方式,将工业逐步纳入朔方片区统一管理。
第20条 村庄统筹发展引导
(1) 中心村发展策略:适当减少中心村数量,迁村并点,扩大中心村规模,鼓励人口向中心村集中。对于无特色、用地分散、距离较近的若干中心村,应实现撤并;对于有特色、用地集中的中心村,应保持和发扬传统风貌景观、传统产业特色或特殊用地功能,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标准,逐步开发特色产业,增加旅游休闲服务功能。
(2) 基层村发展策略:适当减少基层村数量和规模,将基层村人口向中心村、镇区和城区转移,实现土地盘整。
(3) 村庄建设标准:人均建设用地不超过140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比例不低于5%,道路用地比例不低于7%。完善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教、医疗等公益性公共设施,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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