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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

 2012-02-02 11:50:06 责任编辑:QZ035 来源:前瞻网

(二)强化政策扶持

1、财税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自2008年起,市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更名为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资金总额增至1.52亿元,并根据财力逐步递增。以奖励、贴息、资助等方式扶持重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及企业。(2)市本级每年在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用于支持我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3)从市科技计划相关专项资金和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4)将高新技术文化创意企业纳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畴,凡经认定的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等优惠政策。(5)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和市科技计划相关专项资金对文化创意项目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扶持。(6)凡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认定为杭州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的,由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资助。(7)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文化创意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对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的部分,按年日均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对年日均担保责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年日均担保额的1%给予补偿。(8)设立政府创业引导基金,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吸引国内外的风险资本投向初创型文化创意企业,具体按《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08〕137号)执行。(9)在杭注册的文化创意企业,其申报软件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所发生的费用,由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或市科技计划相关资金给予一定资助。(10)支持高等院校和创意培训机构开展相关文化创意培训,对成绩突出者给予一定奖励。鼓励文化创意企业选送优秀员工参加高等院校和创意培训机构组织的学习与培训,对完成培训课程或取得相关从业、毕业、结业证书的员工,由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培训费资助。(11)加强对重点文化创意企业和重点文化创意产业的财政扶持,引导和推动文化创意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12)“十一五”期间,每年在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文化体制改革专项资金200万元,并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增加。(13)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各类文化创新建设资金,地方落实配套资金。(14)扩大市本级财政资助覆盖面,市本级企业的项目资助由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从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区级企业(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项目,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25%安排各项扶持资金;萧山区、余杭区和5县(市)企业的项目,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12.5%安排各项扶持资金。(15)对符合条件的连锁经营文化企业可统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16)对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按照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视听维护费,按有关规定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免征营业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中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费和安装费,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免征营业税。(17)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8)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19)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对国家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1)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含)以上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23)允许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在抓好以上政策落实的同时,加快研究制订人才培养与实训、文创产业孵化基地、文化创意产品与服务出口等方面的财政扶持配套子政策。

2、投融资政策。(1)对为向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贷款业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经认定后,每年按其新增贷款余额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2)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以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或以无形资产质押为主的组合贷款业务,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3)对于以第二条方式获得的贷款或纯公益性项目和市里认定的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发生的贷款业务,经认定后,按实际发生利息额给予贷款单位全额贴息补助;对其他文化创意企业获得的贷款,经认定后,按实际发生利息额给予贷款单位50%的贴息补助。本条所定贴息比例均指市级单位,如区、县(市)所属单位,则由市和区、县(市)各承担50%贴息额。(4)充分发挥民间资金优势,放大财政性资金的引导效应,鼓励有关单位按规定发行债权信托产品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5)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委托相关国有资产投资公司为出资主体,认购相关协议金融机构发起的债权信托产品,按一定比例公开募集社会资金,放大财政性资金引导效应,为有债权融资需求的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融资企业的融资成本控制在9%以内。(6)全面深化全市文化体制改革,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文化企业加快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造步伐。(7)分类指导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改制上市,积极培育一批文化创意大企业大集团及上市企业。(8)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签定战略合作协议的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文化创意产业融资工作,研究制订相关举措办法。(9)每年组织开展有融资需求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征集工作,征集一批具有影响力、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以“银企洽谈会”、“投融资洽谈会”等形式,加以推介发布。(10)建立融资文化创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每年组织开展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创新产品评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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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园区建设及土地政策。(1)积极鼓励盘活存量房地资源用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对利用空余或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地资源兴办文化创意产业,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园区,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及有利于产业升级的,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2)对利用依法取得的商业服务用途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兴办文化创意产业,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园区,其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不作改变,同时经市、区县(市)政府批准可暂缓实行有偿使用。(3)对老城区原有工业功能区改造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可暂时保持不变。在以保护为主的前提下,允许产权人和使用人适度、合理地利用工业遗存、历史建筑及历史街区内的建筑,发展文化创意产业。(4)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项目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涉及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实行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5)对园区内企业自主创新的文化产品、知识产品和服务实行优先采购,培养文化市场新的消费增长点。(6)鼓励园区争创国家、省级产业示范基地,凡被认定为国家、省级示范基地的,由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7)鼓励工商、税务、知识产权保护等部门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入驻企业提供便捷公共管理服务。(8)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立专利技术产业化平台,在专利产业化项目及各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鼓励专利服务机构与园区结对服务,加强对园区内的专利申请、专利纠纷、专利技术交易等相关服务工作。(9)鼓励园区与银行、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创业投资基金合作,对为园区内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及创业投资机构,经认定后,可享受我市鼓励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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