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矿产资源规划
2012-02-11 15:35:11 责任编辑:QZ035 来源:前瞻网
三、矿业结构调整与优化
矿业结构调整与优化是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关键,必须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核心,对矿山开采的最小规模、矿业采选冶结构、新设立矿山企业准入条件等进行调整。
(一)矿山开采最低经济规模的确定
为充分合理利用资源,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矿产资源储量或矿山所占有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以达到资源效益的最大化。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及濮阳市资源条件、开发利用状况、市场需求状况和经济效益,结合矿山企业经济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条件,综合考虑矿业经济的长远发展目标,确定规划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
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按矿山企业占有资源储量或矿区资源储量的多少分大、中、小型矿山,分别限定,煤矿的最小开发规模为大型(1亿吨以上)120万吨/年,中型(0.5-1亿吨以上)60万吨/年,小型(0.5亿吨以下)30万吨/年。新建矿山开采规模不得低于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岩盐盐小型:50万吨/年;中型:100万吨/年;大型:200万吨。
黄河澄泥砖场:小型:3000万块/年标砖;中型:6000万块/年标砖;大型:1亿块/年标砖。
(二)矿业结构调整
调整大、中、小型矿山比例结构,优化矿产资源开采规模。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乱采滥挖;依法关闭浪费资源、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企业。培育壮大支柱产业,推动生产要素向优势产业和企业聚集,通过兼并、联合、重组和企业革新等形式加快矿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形成一批辐射力强大的石化产业及相关企业集团,如中原油田、中原乙烯、中原大化等企业集团。
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效益为中心,以提高矿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加快我市矿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使我市矿业结构和矿产品结构与全市经济发展相适应。
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以石油、天然气为基础,大力发展石化工业,以深加工增值为目标,积极探索石油、天然气开采、加工新途径,拉长产业加工链条,提高综合加工能力。
(三)新建矿山企业资质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企业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相应的专项规划;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其所从事矿业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才、技术和装备等资质条件;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床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不得低于规划确定的相应规模矿床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有符合规定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指标能达到国家要求;对共伴生矿产能进行综合利用或有效保护;有经过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积极培育矿权市场,建立健全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
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的采、选、冶回收率:油气资源开发利用高新技术,大力推广深抽、气举、压裂、调剖堵水、侧钻的新的采油工艺技术,对重点采油区进行综合治理,有效控制自然递减率和含水率,提高油藏采出程度;以科技为先导,提高油气产品深加工水平,提高油气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随着科技进步,特别是采油、气技术的提高,炼油技术和天然气处理技术的提高,可进一步提高石油、天然气的产量。
制定矿产资源高效综合利用的鼓励政策和制约措施: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进行专项技术政策研究,制定科学的、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和矿山“三率”考核体系与技术法规体系等;建立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统计、公告和申报认定制度;非单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包含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的措施,对共伴生矿产没有采取综合开发或保护措施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运用经济、行政手段,支持、鼓励和调节矿业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高“三率”水平,惩罚矿山企业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六章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新建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
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在勘查阶段,应查明矿区环境地质条件,提出防治对策建议;矿山设计和基建阶段要分别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三废”达标排放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严格执行“三同时”(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禁止在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开采矿产资源,严格限制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之外的其他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重要风景名胜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和重点文物保护区以及军事禁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所圈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采矿;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二、现有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
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等义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的矿产开发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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