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15年景德镇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12-03-16 09:21:21 责任编辑:QZ031 来源:前瞻网
主要措施: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条件的,须按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按总量控制要求办理探矿权申请和延续,规划期内除已设探矿权继续开展探矿外,限制其他探矿权的设立。实行探矿权限量控制;严格勘查准入条件;严格控制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探矿权设置与投放;生态环境脆弱区原则上不新设探矿权;严格控制探矿权的出让方式,现有探矿权中,属于资源整合规划矿种的探矿权按照市场方式,依法依规实行有序整合,探矿权到期需办理延续的,须符合探矿权限量控制和资源整合要求。
上述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为允许勘查区。允许勘查区内的探矿权设置及其出让方式执行国家矿业权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其中限制勘查矿种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禁止勘查矿种不设置探矿权。
四、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及探矿权总量调控
(一)勘查规划区块基本范围控制要求
勘查规划区块划分最小范围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划分及编号方法》(地发〔1995〕125号)的规定设置: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区块单位;以基本单位为基础,按经度差30″、纬度差30″划分四分之一区块;以四分之一区块为基础,按经度差15″、纬度差15″划分小区块。一个勘查区块内基本单位区块应保持连续性。原则上四分之一区块和小区块不单独设立为一个勘查规划区块。
勘查规划区块最大范围依据国务院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0号)的规定设置: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预查及普查阶段的勘查区块划分
矿产预查或普查阶段,划分勘查规划区块时应综合考虑探矿工作部署所依据的矿化信息的全部范围。依据一定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异常或基于一定地质推断进行选区,划分勘查规划区块包括其所依据的异常全部范围,单个异常不宜分开划分勘查规划区块。
规划期内,划分预查及普查阶段勘查规划区块36个,其中金矿20个、铅锌矿2个、铜矿10个、钨锡矿2个、萤石矿1个、锰矿1个。总面积413.92平方公里。
(三)详查阶段的勘查区块划分
在详查阶段勘查规划区块划分应充分考虑探矿权与采矿权的衔接问题,其范围一般小于预查和普查范围,影响勘查规划区块划分的主要因素为矿床空间分布,矿体的连续性,形态,产状等特征,其次为矿床类型和开采条件等因素。
详查阶段的勘查区块一般都是普查探矿权的延续及变更,普查探矿权能否转为详查探矿权,对探矿权人来说也是未知数,因此详查区块的划分视普查成果而定。
(四)探矿权设置与投放
1、探矿权设置
(1)新设探矿权,必须先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规划划分和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按分级管理权限要求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才能投放市场。符合按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的除外。
(2)新设探矿权之间、新设探矿权与已设矿业权之间要求预留一定空间区域(原则要求平距不小于500米)。已设探矿权需要流转、变更、延续的,按不同矿业权之间的间距要求办理;属于资源整合规划区域的,依法依规进行整合。
(3)对规划期内通过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新发现的矿点、矿化点、异常区等找矿线索,由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投入必要的验证,评价和规划可供进一步勘查的区块,依照有关政策规定要求适时进行探矿权设置和投放。严禁化大为小、分割设置和投放探矿权。
2、探矿权出让
新设探矿权的出让,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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