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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2-03-16 17:30:59 责任编辑:QZ031 来源:前瞻网

四、新建矿山环保要求

1. 坚持先评价,后建设的原则。新建矿山必须有经审查合格的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报告并对土地复垦进行规划。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又无条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的区域,不得新建矿山。

2. 新建矿山应根据评价报告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

3. 采选设备和采选技术先进,污染物排放、处理、回收量必须达到国家要求。

4. 成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组织机构和技术机构,对土地复垦进行规划并做出资金概算,做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程与矿山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生产矿山与闭坑矿山的环保要求

任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矿山企业都有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责任,所有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矿山企业都有责任治理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鼓励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改造,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减少矿产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鼓励无尾矿生产。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制,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奖惩制度,激励矿山企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

生产矿山要规范采选活动,严格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三废”排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矿山,要强行停产整顿或予以关闭。矿山企业应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作为矿山继续生产的重要工作来抓,自觉地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纳入成本核算,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水土保持方案。

对申请闭坑的矿山,要严格闭坑工作的审查与管理,责令采矿权人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方案,做好矿坑废水的污染根治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做好以“复垦还绿”为主的矿山土地复垦、增加植被、恢复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工作。积极申请中央和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经费,地方财政也要增加投入。积极探索利用市场经济手段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投资机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及“谁治理、谁收益”的原则,积极利用社会资金对已闭坑矿山和废弃矿井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第七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与监督

一、矿产资源勘查调查与监督

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拟申请新立、延续、合并、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的,提出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等意见和建议。

辖区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了解在辖区内从事勘查工作的探矿权人和勘查队伍的基本情况,核查探矿权人的法人资质和勘查队伍的地质勘查资质,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是否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核查勘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满是否办理延续、变更或注销手续。核对勘查项目是否符合本规划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时向登记发证机关报告。

辖区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掌握每个勘查项目的性质、勘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调查勘查项目是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是否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要对无证勘查、圈而不探、越界勘查、边探边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的行为进行查处。要监督探矿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或注销。

监督探矿权人按时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勘查开始施工、停工和结束工作情况,加强对探矿权人勘查活动的年度检查。

企查猫

辖区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查明的情况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并分别向自治区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查与监督

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在本辖区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矿山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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