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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2-03-16 17:30:59 责任编辑:QZ031 来源:前瞻网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在本辖区内拟设置或出让的采矿权,要根据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

辖区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掌握本辖区内采矿权的分布情况,核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不符合的要及时向登记发证机关报告或依法进行处理。要了解本辖区内矿山企业及其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调查采矿权人在采矿证有效期内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等是否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是否有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行为。要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擅自进入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矿区和对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开采的行为。监督停办、关闭和闭坑的矿山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辖区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调查矿山企业是否按限量进行生产,监督开采国家实行保护的特定矿种的矿山签订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和合同书,并严格按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上报开采情况。调查矿山企业是否按时足额缴纳资源补偿费;查处矿山企业有无擅自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产品和擅自收购、销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为。查处违法运输重要矿产品行为。

辖区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矿山企业是否按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进行开采,“三率”是否达到设计的要求,必要时对“三率”进行核查。监督矿山企业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综合回收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辖区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三、矿山地质环境及恢复治理调查与监督

辖区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

监督检查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监督检查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采矿权人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监督检查采矿权人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监督采矿权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监督检查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是否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监督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时,对其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章 规划的实施和保证措施

一、规划实施

本规划是平南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是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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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划》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平南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在本辖区内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的规定。

平南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规划》具体的实施工作,每年年初根据本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年未对该年度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将实施情况上报贵港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和平南县人民政府。

本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若需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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