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2-04-06 16:31:21 责任编辑:QZ031 来源:前瞻网
1、重点治理区
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对当地人民生命和财产构成严重影响的区域,划定为重点治理区,主要包括:国有大中型老矿山、闭坑矿山和无责任人而环境问题严重的矿山;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问题随时对当地人民生命和财产构成严重影响的矿山;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后有明显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矿山。其中湖南岳阳、娄底—益阳、郴州、衡阳等4个为国家级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主要管理措施: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优先列入国家财政重点治理区项目计划,优先安排重点治理工程,以重点工程为核心,以治理者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等多种方式,引导矿山企业等社会资金以多种形式参加矿山环境治理。
2、一般治理区
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一般、对当地人民生活造成影响的区域,划定为一般治理区,主要包括:一般治理区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较大破坏,矿山环境问题对生态环境、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的区域。
主要管理措施:监督和促进矿山企业加大对矿山环境的治理力度,建设必要的防治工程,防止破坏进一步扩大,逐步降低破坏程度。
(五)实施重点工程
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大力实施重点工程项目,对矿山重大环境问题进行重点治理。以历史遗留矿山环境问题为治理重点,优先安排对人居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大、危害重、投资少、治理效益显著、有示范作用的老矿山进行恢复治理。
严格落实重点治理工程方案审查制度,建立严格的重点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制度,确定矿山环境治理标准,严格项目工程验收程序,真正起到重点工程示范作用,建设环境友好型新型企业。
到2015年,重点治理历史遗留矿山175个。其中重点治理工程项目71个,复垦土地26.86平方公里。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推进规划的法制建设
1.制定、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
尽快修订《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制订《湖南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办法》,明确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及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
2、建立、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相关的制度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退出机制,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矿业权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体系。建立规划实施责任考核制度,建立规划实施监督机制,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水平。
(二)完善规划的管理体系
1、完善规划体系
依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整规划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重点矿种和重点矿区专项规划,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以及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专项规划,建立完整的规划体系。
2、强化规划管理
严格规划审查和许可制度,强化规划分区、规划区块、专项规划实施管理,加强矿业权市场管理与调控。将采矿权总量、限制开采矿种总量、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提高规划管理的刚性。
(三)健全规划实施的激励机制
1、加大规划实施的资金保障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投资,形成一个以财政投资为前导,其它多种投资跟进的投融资体系,对规划区内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重大工程提供优先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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