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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事业“十二五”规划

 2012-04-10 11:03:15 责任编辑:QZ031 来源:前瞻网

逐步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推行“人员经费+生均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模式。积极争取教育领域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落实,加大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投入力度。严格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新举借债务的审批制度,通过学校统筹事业收入、土地置换、财政拨款等多种途径逐步化解公办高校债务风险。

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学前教育投入分担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完善全省各级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逐年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到2015年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达到全国中上水平;制定小规模学校和寄宿制学校的特别公用经费补助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实施农村教育重点工程。

加大高中阶段教育经费投入力度。新建、改扩建一批普通高中学校,制定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确保地方教育费附加的30%用于中等职业教育,重点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

确保高等教育经费稳定增长。建立多渠道办学经费投入机制,努力改善高校办学条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到2012年预算内高校生均经费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适时调整高等教育学校收费标准。重点支持“211工程”和示范性、骨干型高职院校建设,支持实施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工程。

确保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各项政策,按照教师工资总额的1.5%—2.5%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教师进修培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培训的经费应占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以上。加大教研机构和教师进修培训机构的建设投入,提高进修培训能力和水平。

加大对教育信息化的投入,将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的建设、应用和维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同时不断拓宽经费筹措渠道,促进教育信息化建设的可持续长效发展。加强培训,强化应用,提供增值服务,确保信息化投资效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设立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专项资金,将其纳入学校的公用经费预算,确实抓好配套设施建设,达标后建立常态的更新配置、运行维护保障机制,确保设备的正常完好率、使用率。

健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予以资助,适当减免费用。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完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推进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和收费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流动就业人口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资助力度,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建立健全捐赠教育的激励机制。鼓励依法依规设立教育基金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港澳台同胞和华人华侨捐资办学。落实有关捐赠教育后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落实个人教育捐赠支出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政策。积极开拓金融、信贷、教育服务、科技开发等筹措教育经费的途径。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发展校办科技产业和提供社会服务。

加强教育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建立促进均衡发展的义务教育经费分配机制,促使教育投入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倾斜。建立科学、规范、精细的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公共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改进各类学校的财务管理,加强项目管理,进一步落实教育经费专户管理,建立健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确保教育经费使用安全,提高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切实保障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用地,防止挤占、挪用教育用地,审慎处理有关改变教育用地土地性质的事件。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教师素质,为教育质量的全面提升提供人才保障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师德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教师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建立健全师德激励机制,树立师德典型,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作用,在教师评先评优活动对长期在农村任教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予以倾斜。严格师德评价考核,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把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工作督查和师德问题报告制度,建立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的监督体系和舆论监督机制。

企查猫

开展学前教育教师核编定编工作。按照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琼府办〔2002〕56号)规定的标准,逐年核定并下达各市县(含洋浦)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编制数额,并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各市县要根据省编办审定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编制数额,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配齐配足园长、教师、保育员和保健医生等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满足学前教育正常教育教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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