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质勘查规划(2011-2015年)
2012-05-08 07:57:55 责任编辑:QZ080 来源:前瞻网
第八章 组织实施
一、公益性地质工作
(一)资金来源
我省公益性地质调查每年需投入资金约15000-20000万元,规划期预计投入资金8.0-10.0亿元。预期国土资源大调查及其它国家专项费用投入资金3.6亿元,省财政或市、县级财政投入资金5.4亿元。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投资开展公益性地质工作。
(二)组织实施
公益性地质工作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省级公益性地质工作根据国家总体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部署,主要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并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承担单位。
二、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
商业性地质勘查包括以矿产开发为目的的矿产资源勘查以及为城市建设、旅游、农业、交通等行业、产业服务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商业性矿产勘查以探明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储量为目的,主要包括矿产资源普查、详查和勘探。
(一)资金来源
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企事业单位投入等,以企事业投资为主体。“十二五”期间,全省矿产资源勘查预计投入的资金量可达40-45亿元,其中中央、省级勘查基金和各级财政投资预计可达6-8亿元。
(二)组织实施
根据国家资源战略政策、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成矿地质条件、资源保证程度、矿产勘查程度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规定重点、限制勘查的矿种;划定重点勘查区、一般勘查区、限制勘查区和禁止勘查区。
1.重点、限制和禁止勘查的矿种
1)重点勘查的矿种
凡列入国家战略性和省内重要性矿产资源以及市场需求前景好、有稳定的市场流向和渠道、发展远景大、对环境影响可以控制的矿产资源均属本省鼓励勘查的重点矿种(包括政府统筹勘查的煤炭和石油)。
我省重点勘查的矿种为:煤、铁、铜、铅、锌、钨、钼、金、银、铀、方解石、玻璃用石英岩、金刚石等。
2)限制勘查的矿种
皖南地区的高硫高灰煤、石煤、钒,沿江地区低品位硫铁矿,大别山区低品位磷矿为限制勘查的矿产。
3)禁止勘查的矿种
国家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禁止勘查的矿种。
2.重点勘查区
重点勘查区内主要由中央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安排矿产资源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工作。按照中央和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等办法设立矿产勘查项目区块和探矿权,通过勘查发现的矿产资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出让探矿权。
重点勘查区内的原探矿权人可申请与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合作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并按有关规定分享其权益。
3.一般勘查区
1)地质工作程度较低,高风险矿产勘查,主要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预查和普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探矿权竞价出让。
2)社会投资的地质勘查,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和勘查风险类型分类管理,分别以申请在先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获得探矿权。
4.限制勘查区和禁止勘查区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勘查和开采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地区属于限制勘查区。限制商业性勘查的地区包括:皖南地区的高硫高灰煤、石煤、钒矿,沿江地区的低品位硫铁矿;大别山区低品位磷矿。全省设置限制勘查区11个。
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禁止勘查的地区属禁止勘查区。禁止在国家及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划定的禁止勘查区、城市规划区、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文物保护区、军事禁区、地质灾害危险区、重大建设工程、重要水源地从事商业性地质勘查;禁止在已查明的矿产地内以其它矿产名义开展地质勘查活动。全省设置禁止勘查区15个。
(三)促进商业性地质勘查的政策
1.积极推进“公益先行、商业跟进、基金衔接、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地质找矿新机制,完善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商业性矿产勘查分体运行机制,逐步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
2.建立多元化的地质勘查投资体制,培育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和企业等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矿产勘查的机制。充分利用中央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进行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的预查和普查勘查工作,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培育国有地勘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
3.不断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法定权限,规范矿业权出让。根据矿种、矿权形成方式和勘查风险的不同,采取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等不同方式出让探矿权。
4.加强政策引导,完善矿业权市场管理。建立矿产勘查督察员队伍,强化地质勘查秩序的监督管理,杜绝无证探矿、越界探矿和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5.鼓励具备质资的勘查企业在境外上市融资和到境外找矿,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开辟国内国外两种市场。积极引导和支持矿山企业进行矿山深部及外围地区的地质勘查,通过多种经济手段充分激励探矿权人投资地质勘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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