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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012-05-14 07:28:53 责任编辑:QZ080 来源:前瞻网

第二节 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增强规划执行力

一、强化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任何地方都不得超计划批地用地。严格落实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计划。加强城镇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统筹安排新增用地和存量挖潜,严格控制城镇规划区内年度用地的规模和范围。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和监管,以实际用地作为计划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用地指标。

加强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合理性的论证审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具土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

二、建立规划实施评价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监管

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评价,为制定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规划实施评价报告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后,方可开展规划的修改和调整。

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作为土地管理重点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定期公布各地规划执行情况。坚决纠正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做法,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的行为。

三、严格规划修改程序,健全规划实施责任制

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严禁通过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听证。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责。把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因素,完善相关评价和考核办法。

第三节 扩大民主决策和公众参与,巩固实施群众基础

一、改进规划工作方式,扩大规划的民主决策和公众参与

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各项工作,建立完善规划修编的部门协调机制,成立有广泛代表性的规划专家委员会,加强规划的协调、咨询和论证等工作,切实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扩大公众参与,充分发扬民主,增强规划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落实建设用地、基本农田和土地整理等方面,必须广泛听取意见,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构建沟通渠道,巩固规划实施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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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依法公告。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规划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使全社会自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规划管理公开制度,公开规划的内容、实施政策和有关要求,公开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公开按规划审批和审查用地的结果。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加强规划实施的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增强规划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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