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
2012-06-05 07:43:49 责任编辑:QZ080 来源:前瞻网
(七)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处理
1.持续加强辐射污染防治
完善辐射管理体制和机制。理顺部门间、市和区(县)间的职责分工,逐步构建完善的辐射污染防治和监管体系。完善放射源移动探伤与辐照行业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开展移动放射源探伤单位准入门槛、辐照源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等方面的研究。
强化辐射监管与应急能力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核技术利用单位信息库,建立统一的辐射环境在线监测网,建设辐射安全许可证网上办理渠道。强化执法监管和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满足应对两处发生辐射事故的监测与处置要求。
加强电磁污染预防。开展“十二五”电网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引导新建的输变电设施合理布局;对现有大型广播发射设施进行电磁环境质量调查,并按有关规定划定影响范围,向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提出合理建议。开展现有无线通信基站环境影响评估研究。
2.进一步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制定《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强化城市噪声监控体系建设。结合城市发展和行政区划调整,修订、完善“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
着力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新建、改扩建交通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噪声污染严重、群众投诉多的铁路、轨道交通和主要道路沿线区域,加大噪声治理力度。着重开展交通噪声控制实用技术及其评估指标的开发与推广。
稳步推进工业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新项目审批和执法监管,强化工业噪声污染源头控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控制噪声污染。做好新工业区和已撤销工业区的建设时序规划,防止“新厂老邻居、老厂新邻居”噪声污染问题的产生。
努力减少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指导和监管,规范文明施工。推进建筑施工的噪声实时监控系统,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执法,完善执法手段。
积极提高噪声污染防治技术研发能力。推进噪声环境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增强工业、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能力。
此外,继续推进安静居住小区和环境噪声达标区创建,试点开展噪声地图绘制工作,指导环境噪声达标区长效管理工作。
3.逐步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
研究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和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制地方标准、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技术规范研究,逐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研究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和土壤修复资金等筹措机制。
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对人口密集的城镇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域、水源保护区域、自然保护区等实行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对加油站、燃煤电力、化工、农业等重点行业实施最严格环境监管要求。
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开展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基本农田土壤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升污染场地修复设施设备和土壤污染应急处置装备,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修复示范。对受污染的农田土壤、搬迁企业污染场地等进行治理修复,道路两旁一定范围受污染土壤转性种绿化,积累技术经验后予以示范推广。
4.启动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
推进温室气体和传统污染物协同减排。通过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增加碳汇能力等多种手段,进一步深化节能减排工作,启动实施燃煤总量控制和重点行业用能总量控制等措施,确保完成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指标。
逐步提升本市温室气体监测监管能力。编制并定期更新上海市温室气体清单,建立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账户,推进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申报试点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全市碳排放监测、评估和考核三大体系。
推进低碳发展试点和跟踪评估。充分发挥“低碳世博”后续效应,鼓励不同区域、行业和企业的低碳发展试点,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碳足迹评估试点,对新建工业项目开展低碳评估,设立准入门槛,鼓励企业开展低碳体系、低碳产品的认证试点等工作。
5.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
进一步开展重金属产生和排放的测算调查,完善全市重金属排放清单。加强污染源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加大污染源综合防治力度,大力推进重金属资源化利用,制定重点行业重金属综合防治技术规范和支持政策,所有重金属企业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6.逐步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
开展新兴、微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及其健康早期效应研究。提高环境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分析监测水平,建设POPs环境分析实验室。开展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清单、通量、来源研究,建设全市POPs信息管理系统。针对地区特点,开展区域POPs等有毒有害污染物风险评价与管理研究。
试点并推进POPs污染控制。建立二恶英污染控制试点工程,探索二恶英控制的技术途径,总结有效经验并逐步推广。实施已识别POPs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置。
加强POPs控制标准研究及技术研发。积极开展国内外POPs污染防治标准及对策研究,制定地方相关标准。制定重点行业二恶英削减和控制技术政策,推广最佳可行污染防治工艺和技术。
专栏6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环境激素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指一类具有长期残留性、生物累积性、半挥发性和高毒性,通过各种环境介质(大气、水、生物等)能够长距离迁移,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严重危害的天然的或人工合成的有机污染物。2001年,为推动POPs的淘汰和削减,国际社会共同缔结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首批列入公约控制的POPs共有12种,包括灭蚁灵、滴滴涕、呋喃、二恶英、异狄氏剂、艾氏剂、氯丹、狄氏剂、七氯、六氯化苯、多氯联苯、毒沙芬等。中国于2004年正式加入该公约。
环境激素:指非动物(人)体内产生的会干扰动物与人体正常内分泌机能的化学物质,它们会对生物的正常行为及生殖、发育相关的正常激素的合成、储存、分泌、体内输送、结合及清除等过程产生妨碍作用。常见的环境激素包括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双酚A、二恶英、多环芳烃、有机锡、汞、铅、多氯联苯、壬基酚、己烯雌酚等。
7.加强环境激素预防控制
继续深入开展环境激素本底调查,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等重要的环境激素点源开展污染源调查、环境本底调查和生物本底调查。针对上海市主要水源地开展环境激素的监测评价研究,建立水源地环境激素评价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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