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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2-06-27 07:35:27 责任编辑:QZ080 来源:前瞻网

(三)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管理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管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三率”的监督管理和指标考核工作。地热开采同时必须建设回灌井,提高地热回灌率,利用远程监控技术,加强地热开发的统计与监管,促进地热开发中的节约利用。

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继续扶持和鼓励矿山企业对低品位矿石、尾矿和固体废物进行回收研究和利用,通过税收、财政支持、价格调节、技术推广等措施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改造资源浪费严重、效益低下的地热利用系统。

(四)实施示范工程

按照“意义重大,效果明显,推广价值大”的原则,选择一批综合利用前景较好、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矿山企业实施废石、尾矿综合利用试点和示范工程,鼓励开展技术攻关,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提高综合利用水平,降低产污强度。大力推广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取得的先进经验,带动矿产资源领域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的提高。

专栏八 北京市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1.煤矸石综合利用工程(2008~2015年):重点针对门头沟、房山区相对集中、具有较高再利用价值的大宗量的煤矸石进行综合利用。

2.铁矿尾矿、废石综合利用工程(2010~2015年):重点针对密云县的铁矿尾矿及废石,解决尾矿和废石开发中的技术问题和二次尾矿转运堆存,进一步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3.金矿尾矿综合利用工程(2010~2015年):重点针对平谷县金矿尾矿,应用比较成熟的利用尾矿生产微晶玻璃的技术,解决尾矿对土壤和水环境的影响。

第六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补偿机制,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扭转矿山重开采、轻治理或只开采、不治理的不良状况。

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准入管理。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准入条件,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大气、水、耕地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严格落实新建(改、扩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依法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制定矿山环境保护方案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矿山开采项目建设,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禁止新建对环境产生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在新增的地热井中,回灌井不少于新井的45%,实现地热田采、灌均衡开发利用,防止地面沉降。优化地下水开采布局,控制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开采量。在地面沉降较严重的区域实行禁采或限制地下水开采。

加强对生产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管。严格控制矿山生产过程的环境影响,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纳入矿山企业年检重要内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造成矿山环境破坏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整改不达标的,予以关闭。

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建立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实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预报预警报告制度。开展全市固体矿山环境监测工程,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1︰2.5万精度要求,组织开展矿山环境调查评价,对矿产资源集中开发区开展环境调查与评估,为矿山环境保护治理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建立重点区域和重点矿山环境监测点,主要是京西煤炭矿山、密云铁矿山及重要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山,形成区域性矿山环境动态变化监测网。继续开展全市地面沉降调查与监测,加密GPS监测点,提高监测精度,对城市发展建设有重大影响的CBD地区、奥运场馆、顺义、亦庄、通州新城及线性基础设施,要建立专门的监测网点,实行不间断监测。建立完成地面沉降监测系统,形成覆盖全市的监测网络,建设北京市地面沉降监测网站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加强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掌握地下水动态变化,为地下水开采方案提供科学依据。建立矿山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形成矿山生态环境和矿山地质灾害监测、预报、报告制度,为科学保护和治理矿山环境奠定基础,提高全市矿山环境大范围动态监测能力和全程管护能力,形成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制。

二、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责任。建立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相关法律责任,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分类管理机制,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加快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和标准。实行差别化资金筹措政策,促进新老矿山的生态恢复。对于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问题,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多渠道资金投入恢复治理,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驻京部队、学校、社会团体、社会知名人士及国际友好组织和人士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资、捐物、认建、认养、科技服务、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2010年和2015年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分别达到65%和85%。对于新建和生产矿山,明确矿业权人的义务,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重点解决采空塌陷区、尾矿排放占地和由此引发的环境问题。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推进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

在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影响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地区,划定重点治理区,有计划地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继续开展山区部分区域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尤其是山区仍在生产和已关闭矿山的企业职工的居住地、中小学校和新建的旅游景点、度假村开展地质灾害区划和防治工作;有组织地开展部分险村险户的搬迁工作。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近期重点治理关闭后的砂石坑、砖瓦窑场、金矿及非金属矿山,国道、省道和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矿山,以及地质灾害隐患较大的矿山,主要是治理矿山露天开采造成的地形地貌的改变及矿山固体废物占用破坏土地资源等环境问题,恢复地面植被及地貌景观;远期重点治理煤炭矿山采空区地面塌陷及地下水超采造成的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问题,改善矿区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

企查猫

专栏九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工程

1.北京市金属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工程(2008~2010年):重点对怀柔区、密云县等已关闭金属矿山露天开采造成的地形地貌的改变及矿山固体废物占用破坏土地资源等环境问题进行治理。

2.京西煤炭采空区塌陷重点治理工程(2008~2015年):重点对房山区和门头沟区的煤矿采空塌陷区,开展地面塌陷及伴随的地裂缝、滑坡等地质灾害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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