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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2-06-27 07:35:27 责任编辑:QZ080 来源:前瞻网

第八章 保障措施

本《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矿产资源专项规划要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做好衔接。

一、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化管理

建立完善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规划审查制度、规划年度实施方案、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机制等规划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规划实施。

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勘查开发布局与结构调整、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规划主要目标任务纳入管理目标体系进行考核,年度执行情况和规划期执行情况要作为主管领导的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查制度。按照规划要求,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等。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将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布局、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目标和任务,按照年度和地区进行分解落实。

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机制。将规划执行情况列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肃查处矿业活动中的各种违法和违反矿产资源规划的事件,特别应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的申报和审批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划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从重查处在禁止勘查和开采区内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矿产资源规划评估和调整。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评估报告报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并作为规划调整和修编的依据。规划调整和修编必须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和论证。凡涉及调整勘查开发方向、规模、布局等原则性修改,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严禁擅自修改规划内容。

二、建立和完善与首都职能相协调的地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从本市的实际出发,进一步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勘查工作的改革途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实施政事分开、企事分开,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建实、建强公益性地质勘查队伍。

按照中央和市政府有关的预算管理要求,要将公益性地质勘查队伍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列入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勘查队伍的运行和工作开展。列入“规划”的公益性地质勘查项目,其经济属性是非营利的、服务于公共的行为,主要依靠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支持。资金根据公共财政服从和服务于公共政策的原则,按照“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编制实施好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公益性地质勘查项目经费的投入。

三、加强科技创新与规划信息系统建设

围绕矿产资源管理需要,建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原始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矿业循环经济、绿色矿业和城市地质勘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利用遥感技术,实行矿山开采和环境保护的动态监控,积极推广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

建立涵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储量、矿业权等矿产资源规划基础数据的管理数据库,建成具有信息管理、分析查询、监督评价和辅助决策功能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管理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推进重大工程组织实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制定规划重大工程实施管理办法,严格实行项目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工程责任制和考核制,强化从立项、实施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监管。加强跨地区、跨部门协调与合作,促进示范与推广的有机结合,实现重大工程的既定目标,支撑规划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五、扩大规划民主决策与公众参与

建立健全规划专家咨询制度、部门联系协调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加强规划协调、咨询和论证,实行规划审批专家论证制度,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企查猫

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扩大公众参与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规划批准后及时公告实施,充分利用新闻、报刊、广播、网络等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矿产资源规划的认识,提高依法勘查、依法采矿、依法保护矿山环境、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规划的顺利实施。

六、创新投资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创新无主尾矿库、矸石山、废弃矿山等恢复治理投资机制,开辟多元化投资渠道,广泛吸引矿山企业和社会资金,组织实施规划重大工程。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尾矿资源化、废弃地复垦、荒山绿化、地质公园和矿山公园旅游等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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