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2-06-27 07:35:27 责任编辑:QZ080 来源:前瞻网
二、开展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北京市矿产资源勘查总体方向:砂石、砖瓦用粘土、金矿等固体矿产资源在全市行政区范围内禁止勘查;其他固体矿产资源在城区和新城区范围内禁止勘查,其他地区限制勘查。矿泉水资源城区和新城区范围内禁止勘查,其他地区限制勘查。地热资源在全市行政区范围内限制勘查。
开展固体矿产资源战略储备调查评价。在密云北部地区进行铁矿资源潜力调查评价,面积为1500平方千米;开展煤矿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包括门头沟煤矿勘查区和房山煤矿勘查区,面积分别为960平方千米和140平方千米,查明煤炭、铁矿资源潜力。加强房山区汉白玉普查,面积为50平方千米,提高重点矿种后备资源量。提交333级汉白玉资源量20万立方米,334级煤炭资源量5000万吨,334级铁矿石资源量2000万吨。
开展地热资源调查评价。重点调查评价沙河东南、小汤山东南、良乡北大灰厂—崇各庄地区、城区西北衙门口—北太平庄一带(包括奥运公园地区)、天竺、后沙峪周边地区、凤河营及永乐店—西集、延庆(延庆热田范围内)等地的地热资源总量和开发潜力,为开发地热资源等可再生资源提供后备基地与资源保障,主要包括:昌平、朝阳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分区;房山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分区;顺义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分区;通州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分区等4个区。对小汤山镇附近、东南城区及良乡镇附近等地的地热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勘查与研究;对延庆、京西北、天竺、双桥、李遂等地热田进行重点勘查评价,适当补作少量深部(3500米深度以内)地球物理勘探;对后沙峪、凤河营地热田和良乡热田南部地区,安排适当的地热资源勘查。主要包括延庆地热勘查区、京西北地热勘查区及京东南地热勘查区等3个区,面积分别为143平方千米、418平方千米和1039平方千米。
开展浅层地热能资源调查。在平原地区开展地源热泵和水源热泵适宜区浅层地热能资源调查,主要包括:城区及附近地热勘查区、顺义地热勘查区、平谷地热勘查区、密云地热勘查区、怀柔地热勘查区、昌平地热勘查区、延庆地热勘查区、房山地热勘查区等8个区,面积分别为2069平方千米、269平方千米、45平方千米、56平方千米、45平方千米、39平方千米、30平方千米和47平方千米。初步查明浅层地热能资源的分布状况,开展浅层地源和水源地热能资源长期监测工作,促进浅层地热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
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开展平原地区150米以下第四系深层地下水的调查评价、平原区隐伏岩溶水的勘查评价,重点对海淀、昌平、顺义、平谷、房山及大兴隐伏岩溶水进行勘查评价,寻找新的水源地和应急后备水源地。
三、建立地质勘查工作新机制
在现行各项法规和政策基础上,针对城市地质调查等关键领域,制定和完善地质勘查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为拓展服务功能,从找矿地质转向水、工、环地质为主提供法规政策依据。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地质勘查水平。推进地质科技创新和地学技术研究,围绕地质勘查中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的开发应用,培植技术创新成果源。保障公益性地质勘查经费投入,将公益性地质勘查队伍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列入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勘查队伍的运行和工作开展。进一步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逐步建实、建强公益性地质勘查队伍。
第五章 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一、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
(一)明确主要矿产资源调控方向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确定在规划期内禁止开采的矿种为建筑用砂石、砖瓦用粘土和金矿;限制开采的矿种为除上述禁止开采矿种以外的固体矿产,以及地热、矿泉水。
(二)调控重点矿种开采总量
对煤炭、铁矿、地热、矿泉水、石灰岩矿等重点矿种进行总量调控。
煤炭:规划期内,煤炭年开采总量控制在600万吨以下。
铁矿:严格控制铁矿开采总量,规划期内年度开采总量控制在500万吨以下。
地热: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严格控制开采总量。至2010年,全市地热年开采总量控制在1500万立方米,年回灌量不少于500万立方米,地热水的年实际消耗量控制在1000万立方米以内;2015年基本维持2010年水平。至2020年,全市地热水年开采总量控制在2000万立方米,年回灌量提高至1000万立方米,使地热水的年实际消耗量控制在1000万立方米以内。限制东南城区热田、良乡镇附近及小汤山集中开采地区的开采,适当加大资源较富余、目前开采量不大的延庆、京西北、天竺、李遂、双桥、良乡南部及凤河营等地热田的开采。
矿泉水:矿泉水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开采企业总数不超过62个,年开采总量控制在批准的允许开采量范围之内。
非金属矿产:2010年,石灰岩矿年开采总量控制在600万吨左右,并实现逐年减产。规划期内,汉白玉年开采总量控制在2000立方米,砖瓦用页岩开采总量控制在40万吨,叶腊石开采总量控制在2万吨。
(三)总量调控手段
1.加强矿产资源领域国情调查工作,系统开展全市煤炭、铁等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利用和矿业权核查,全面掌控矿产资源储量利用情况,为矿产资源总量调控奠定基础。
2.将煤炭、铁矿、石灰岩、汉白玉、叶腊石等矿产开采量逐年分解落实到各区、县、乡镇及企业中,并严格年检年报制度,对超量开采实施经济或行政处罚。
3.严格矿业权审批和设置,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再新设固体矿产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继续推进对煤炭、非金属建材等矿产资源的整合工作,大力压缩固体矿山数量。
4.加大矿产资源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挖盗采,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与规范。加强对矿山开采的动态监管,定期检查和监督,保证总量调控指标的完成。
5.运用经济手段从消费端控制地热资源的开采总量,适当提高洗浴业、公共娱乐场所的地热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严格控制开采指标,执行超采加价收费制度;充分利用远程传输等先进技术,加强对地热开采总量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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