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2-06-27 07:35:27 责任编辑:QZ080 来源:前瞻网
二、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
(一)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按照北京市各区县的功能发展定位,结合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禁止、限制开采矿种的分布特征进行开采分区,主要分为固体矿产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地热严格控采区、一般限采区、允许开采区、其他地区;矿泉水在全市范围内为限制开采区。
1.固体矿产开采规划分区
(1)分区原则
禁止开采区: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综合考虑北京市作为国家首都的特殊性,将以下区域作为禁止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影响的区域;主要城镇范围;水库等重大工程设施周边;水源保护区、河流两岸一定区域内;铁路、高速公路、重要公路等重要基础设施两侧500~1000米或可视范围内;生态公益林地、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重要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名胜区、重要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军事禁区;重要设施管廊;其他按有关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
限制开采区: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综合考虑经济、技术、安全、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将以下区域作为限制开采区: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但通过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可以达到要求的区域;地下水资源超采区域;矿山地质环境恶化区域、地质灾害严重区域。
(2)开采规划分区
——禁止开采区
中心城和新城。总面积1418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8.6%。其中,中心城面积778平方公里;新城共11个,分别为通州、顺义、亦庄、大兴、房山、昌平、怀柔、密云、平谷、延庆、门头沟,总面积640平方公里。
中心城和新城以外的区域细分为以下两类禁止开采区:
一是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主要包括湿地、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及公园、重要地区林地及绿地、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保护区等。规划期内划分湿地保护区13处,地质遗迹资源点(区)170处(含7处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26处、世界文化遗产6处。此外,京密引水渠两侧一定范围内(500米),密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潮河、清水河、白马关河、汤河、天河、白河、安达木河等河流两侧一定范围内(500米),重点水源涵养林地(密云、官厅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绿地)、林业种质资源地、古树群及古树名木生长地、森林公园等也为禁止开采区。
二是具有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铁路、国道、省(市)道两侧500~1000米或可视范围内为禁止开采区;此外,奥运设施及其相关工程等所占据区域也划为禁止开采区。
禁止开采区内严禁一切固体矿产开采活动,不得新设采矿权,原有的矿山企业限期关闭或转移。加强对区内已关闭矿山的巡查与监管,防止偷挖盗采活动。针对区内已有生产矿山、已关闭矿山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具体措施。
——限制开采区
禁止开采区以外的区域均为限制开采区。在限制开采区内,新建矿山要经过严格的规划论证;对现有矿山通过“关停并转”,逐步实现规模结构和技术结构优化调整,逐步减少矿山企业数量,压缩开采总量,提高矿产资源开采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集约化水平。
2.地热开采规划分区
根据北京市地热分布、热储、开发利用等情况,以10个地热田为基础,确定地热开采规划分区,分为严格控采区、一般限采区、允许开采区和其他地区四种类型。
(1)分区原则
——严格控采区
地热开采较为集中且已超采,水位下降速度较大(大于1.5米的规划要求)的区域。区内井群密度已大于1/10平方公里,地热水水位下降明显。
——一般限采区
地热资源开发已形成一定规模,开采井密度大于1/100平方公里小于1/10平方公里的区域。
——允许开采区
尚未进行地热开发或开采井密度小于1/100平方公里的区域。
——其他地区
除上述三区以外的区域。
(2)开采规划分区
——严格控采区
包括东南城区热田、良乡地热田的良乡镇—南宫地区、小汤山地热田中心地区等3个区,面积为320平方公里,占10个地热田总面积的11.60%。
区内严格控制地热开采,原则上不再增加开采量,只允许增加回灌井及允许调整的更新井,通过逐步增大回灌量、减少开采量,缓解地热水位下降速度。
——一般限采区
包括延庆、后沙峪、京西北、李遂各地热田及小汤山热田外围区域等5个区。
区内允许适当增加开采井,但应限制开采规模,控制开采总量,新增地热井主要为采、灌结合的开采井或回灌井。具备回灌井施工条件的必须补建回灌井,不具备回灌条件的,进行系统改造,提高综合利用率,减少开采量。
——允许开采区
包括良乡热田南部、延庆热田西南康庄地区、凤河营热田等地热资源开发的空白区。
区内地热资源开发有一定的风险,鼓励进行地热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加大一定的地质勘查投入。
——其他地区
包括山前地带、丰台至来广营一带永定河以东六环路以南的地区等10个地热田以外的区域。
该区不列入近期地热开发利用规划的范围,允许进行地热资源方面的风险勘查与开发利用研究,视社会需求允许进行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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