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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金融改革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2-06-28 07:36:52 责任编辑:QZ080 来源:前瞻网

(八)全面开创金融开放合作新格局。

1.全面深化粤港澳金融更紧密合作。

全面落实《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和《粤澳合作框架协议》,在CEPA框架下不断推进金融合作先行先试。建立粤港澳更加紧密的协同推进金融合作的工作新机制,完善粤港金融合作专责小组工作机制,建立粤澳金融合作专责小组。加强监管协调,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

深入开展金融机构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资金融机构在粤设立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和后台服务机构,参与发起设立新型金融机构(组织),参股地方法人银行改革。支持香港和内地的证券公司合作在粤设立证券投资咨询公司。鼓励香港保险代理机构在粤设立独资或合资公司。支持我省金融机构在港澳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进一步深化金融业务合作。支持粤港澳金融机构合作为跨境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银团贷款、保险等综合金融服务。加强为港澳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建立健全跨境抵押和征信合作机制,加快发展港澳企业“外保内贷”业务,支持港澳资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深化保险合作,为跨境出险客户提供查勘、救援、理赔等保险服务。加强粤港澳创业投资、租赁融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等合作。大力推进粤港、粤澳跨境人民币业务合作,支持香港建设成为人民币离岸业务中心,深入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推动人民币通过个人渠道跨境双向流动,探索人民币跨越三地开展投融资和贷款等业务。进一步完善粤港澳跨境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创新开展金融市场合作。积极推动广东企业和广东金融机构赴港上市,继续推动广东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探索广东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加强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深港两地创业板市场跨境上市,争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港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探索粤港合作建设期货交易所。

加快推进人才智力合作。加强粤港澳合作办学,共建横琴国际金融大学。加快推进粤港澳金融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业务培训合作,争取在CEPA框架下实现从业人员资格互认。

2.深入推进粤台金融合作。

抓住海峡两岸签署《金融监管合作备忘录》和《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有利机遇,积极争取中央批准在我省建立海峡两岸金融合作试验区,以东莞、汕头市为重点地区开展粤台金融合作先行先试。建立粤台金融长效交流合作机制。完善粤台金融基础服务体系,扩大人民币与新台币双向兑换试点范围,积极推动粤台人民币经常项目结算。着力解决台资企业融资难题,推动粤台具备条件的银行互设营业性分支机构,深化业务合作,完善抵押担保机制,加强对台资企业的信贷支持。探索支持台资企业在内地上市和发行债券融资工具。充分利用台湾保险业优势,推动我省保险业发展。推动粤台金融中介服务、信息与人才方面的合作。

3.积极推进与东盟金融交流合作。

以加快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为契机,深化我省与东盟金融交流合作。充分发挥粤西地区在与东盟金融合作的“桥头堡”作用,探索建立广东-东盟常态化的金融沟通、交流和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广东-东盟区域支付结算体系,加快推进与东盟各国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鼓励成立广东东盟投资基金。支持广东金融机构延伸在东盟地区金融服务链条,加强与东盟金融机构在结算、信贷、担保、咨询等方面合作,为经贸往来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4.加快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先行试点。

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规模,推动进口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使用人民币结算。积极推进资本项目人民币结算,鼓励境内机构使用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和融资,探索开展人民币对外放款、对外担保试点,鼓励境外机构和个人使用人民币投资境内项目。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配套政策体系和产品服务体系。推进货物贸易收付汇管理改革,改进服务外包企业外汇收支管理,优化外商直接投资营商环境,争取开展企业集团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试点。积极推动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支持企业“走出去”。推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探索推进境外个人结售汇改革。

5.着力推动金融机构“引进来”和“走出去”。

优化金融营商环境,主动承接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产业转移,着力提高金融业利用外资水平。吸引跨国金融机构在粤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和后台服务基地,吸引境外资本参与我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改革重组。引导和支持加工贸易、电子商务等行业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资金财务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在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聚集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设立境外子行(子公司)、开展跨境并购重组等方式,有序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与合作。

(九)全面加快金融信息化建设。

1.促进城市信息化与金融信息化融合发展。

进一步提升以现代化支付系统为主体、各类区域性电子支付系统为补充的电子支付网络的支付清算能力,提高经济运行数字化、智能化和网络化水平。加强金融机构网上支付、网上交易、移动支付的产品创新和平台构建,扩大银行卡覆盖面,深化银行卡联网通用,大力推广应用金融IC卡,积极稳妥发展第三方支付业务,优化企业和居民支付环境。

2.加强金融机构信息化建设。

支持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创新搭建公共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大力推广应用国家金融信息化标准,为辖区内金融机构业务处理信息化提供有力支持。支持金融机构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将信息系统建设、金融业务创新和业务流程完善和再造有机结合,增强竞争优势。加强金融信息系统安全保障。

3.大力发展金融信息服务产业。

支持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我省建设信息化平台、信息服务中心和数据备份中心,打造辐射全国的金融信息服务基地,引进和设立金融数据、信息和软件服务企业,形成金融信息服务产业集群。建设面向公众的多渠道、多样化的金融信息服务媒体和平台,提高汇集、加工、分析和发布金融咨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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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快推进金融监管信息化。

完善地方金融信息动态收集、报送、发布机制,建立地方金融统计体系,为全省金融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统计监测数据。支持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和增强监管能力。运用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管理体系,加快推广应用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系统,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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