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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金融改革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2-06-28 07:36:52 责任编辑:QZ080 来源:前瞻网

(十)全面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1.优化社会信用环境。

着力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广东企业信用信息网的基础上,加强部门信息共享、信用披露和信用分类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失信主体惩戒机制。扶持信用评级市场规范发展,支持壮大企业信用评级机构,探索建立广东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企业提升诚信意识。

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支农惠农政策,研究出台支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农村社会管理、基层党建工作密切结合,完善农户信用档案及信用评价方法,大力推广信用村、信用镇试点。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县域、农村的信息采集和使用。

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加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扩大信用信息采集覆盖面,健全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和推广制度,探索建立个人信用信息评价体系。

2.加强金融法治环境建设。

制定和完善有关信用管理、金融债权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加强金融债权保护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不断完善建设金融强省的制度保障。推动建立金融专业法庭,完善金融诉讼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对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改进执行程序,提高金融债权的执行回收率。设立金融仲裁机构。大力整治非法金融活动,进一步做好反假币、反洗钱工作,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非法保险和非法期货经营等非法金融活动。

3.完善区域金融监管。

建立健全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在广东金融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下,加强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的监管合作,提高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效能。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责任,建立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防范金融风险定期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争取加强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权限。

突出金融监管重点。完善货币信贷执行机制,增强货币信贷政策实施的科学性和信贷投放的合理性。加强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防范,强化监管的逆周期性。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有效监管。适度控制地级市以下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增长,落实存量贷款的风险缓释措施,确保债务总额与财政可支付能力相匹配。推动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本质量、内部控制水平,增强金融市场主体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和群众参与的“四位一体”监管制度,提高金融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和安全运行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机制。

1.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

继续强化政府“一把手”亲自抓金融工作的责任制。建立科学有效的地方政府金融工作管理体制,整合行政管理事权,实施地方金融事权归口集中管理。充分发挥财政、税务、工商、环保、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以及司法机关促进金融发展和稳定的积极作用。完善金融强省建设激励表彰机制,制订金融强省激励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金融管理工作部门的机构建设和职责。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管理制度改革,强化省农信联社行业服务职能,弱化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组织)的风险处置和日常监管责任制度。

2.建立健全统筹推进金融改革发展的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广东金融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机制。健全各级政府与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广东金融监管部门领导班子读书务虚活动、货币政策联席会议制度、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省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席议、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重要金融项目建设协调推进机制。建立广东金融改革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定期评估全省金融业发展总体情况。建立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发挥地级市及县(市、区)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督促各地采取有力措施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二)完善金融产业政策体系。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中有关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的政策措施,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规定简化中小企业坏账核销审核程序;落实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考核奖励等方式,提高和改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服务能力。落实对创业投资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建立支持金融产业发展、建设金融强省的系统性扶持政策体系。加快出台规范融资租赁、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知识产权质押、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离岸业务等发展的政策性文件。研究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涉农信贷投放的财税扶持政策。研究制订支持各地发展金融产业的财政政策,加大省财政对金融改革创新重点试验区的资金支持力度。支持各地参照国内其他省、市出台的优惠政策,完善引进金融总部或区域总部奖励政策,在用地、用房、高管和高级金融人才入户、子女入学、补贴奖励等方面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建立专项资金或引导资金,加大对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扶持力度。

(三)建立健全金融人力资源开发体系。

1.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境。

制定与建设金融强省相配套的金融人才发展规划,完善促进金融人力资源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在建设金融强省激励表彰中增加对金融创新人才的奖励。支持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地区制定引进和培育金融人才的扶持政策,解决金融人才家属入户、子女教育、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问题。

2.优化金融人才资源配置。

建立珠江三角洲地区与粤东西北地区、广东与港澳地区、地方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或大型金融国企之间的人才双向交流学习机制。举办南方国际金融论坛,打造我省国际金融人才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继续实施金融人才“十百千万”工程,五年内引进10名国际顶尖金融人才、100名高级职业经理人,培养1000名金融骨干专业人才、10000名金融中介技术人才。组织省内金融机构到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开展金融人才专场招聘会,引进高层次国际金融人才。大力引进金融学术带头人,提升广东金融学术和教育水平。

3.加强金融知识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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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金融知识培训。鼓励各大金融企业利用境内外金融专业培训机构,加强对员工队伍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引进和推广国际通行的金融人才资格认证体系,提高金融人才资格认证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引导和扶持基础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调整优化金融学科专业结构,加强办学条件建设,提升金融人才培养质量。大力提升广东金融学院的教育、科研、培训水平,同时将其发展成为广东金融人才资源培育基地。支持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等高校进一步加强金融学科建设、理论研究创新和开展高端金融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组建若干服务金融产业的职业教育集团。推进金融机构与高等学校深度合作,开展金融产业高端人才培训,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打造金融产学研一体化平台。大力支持广东各高校和科研机构与港澳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以及金融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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