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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2-07-04 07:26:46 责任编辑:QZ080 来源:前瞻网

八、改革攻坚,创新城镇化体制机制

以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为核心,积极推进户籍、土地流转、社会保障体系等相关配套改革,着力破除制约城镇化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一)积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以实现全省人口的自由居住和迁移为目标,以稳步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市民化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适度放宽大城市落户条件,全面放开中小城市落户条件,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城镇户口迁移政策,促进有稳定劳动关系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化为城镇居民。全面推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持有人在升学、社会保险、就业培训、子女义务教育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逐步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按照常住地户口登记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二)着力推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探索节约集约用地的城镇化模式。建立规范的城乡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基本要求,采取出租、转包、入股、互换、转让等流转形式,促进土地向种田能手、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园区集中,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推动土地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权益置换城镇公共服务的有效机制,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鼓励农民退出农村、融入城镇。充分发挥土地的融资功能,利用土地出让预期收益,通过抵押、入股等方式进行融资,搭建土地收购储备和城镇建设的融资平台。

(三)全面推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逐步实现社会保障由城镇为主向城乡统筹、由城镇职工为主向覆盖城乡居民的转变,加快建立以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为主体,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城乡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将外来从业人员和农村迁移人口、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完善社会救济制度,大力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等社会救助事业,扩大社会保障面,多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老弱病残人员、城市生活无着落人员和困难灾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搭建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平台,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不同地区间的有序流动。把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就业服务工作向乡镇延伸,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和完整的就业管理体制,创造有利于农民进城务工的平等就业环境。

(四)创新城镇建设投资机制。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参与、多方融资”的模式,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民间资金、境外资金,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共事业运行管理,增强城镇自我发展能力,实现投入产出和投融资的良性循环。拓展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整合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资源,搭建市场化运作的新型融资平台,多方筹措建设资金。进一步发挥信贷资金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扩大对重点项目的信贷投放。支持城市重大建设项目通过申请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进行投融资。完善城镇金融服务体系,鼓励支持域外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县积极引进域外商业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推动金融服务便利化。

九、凝心聚力,实现城镇化发展宏伟蓝图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城镇化有序推进。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化工作,把推进城镇化作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城镇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及时研究和解决城镇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围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发展任务,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推动城镇化相关制度的改革创新,建立起分工明确、相互合作的工作机制,抓好城镇化规划的组织实施。要完善城镇建设目标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责权利相统一的城镇建设责任体系,确保城镇建设顺利开展。把城镇建设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兑现,推动工作落实。

(二)完善规划编制体系,指导城镇化科学发展。

企查猫

坚持“突出特色,强化功能、提高质量、集聚人口”的方针,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和“统筹推进、协调发展”的原则,高起点、高水平、高质量修编和完善省、市、县、镇四个层级的城乡规划,构建科学合理的规划体系,强化规划对城镇建设和发展的先导、统筹作用。增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深度,完善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增加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理顺各级各类规划间的关系,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搞好城乡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合理确定城市性质、规模结构、发展方向和用地布局,为城镇化预留合理的发展空间。认真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建立城乡一体的规划管理体制,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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